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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3-30 18:17:25

Ⅰ 商品分类除了按照HS,还有什么吗谢谢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标准:CCCN、SITC和HS
为了减少各国海关在商品分类上的矛盾,1950年,有关国家签署了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使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CCCN),原称《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 ,BTN)。该目录的分类原则是按商品的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和商品的最终用途来划分。它把全部商品共分为21类(section)、99章(chapter)、1015项税目号(heading no.).前4类(1-24章)为农畜产品,其余17类(25——99章)为工业制成品。《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在世界各国海关税则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与此同时,出于贸易统计和研究的需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的统计委员会于1950年编制并公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两种商品分类目录在国际上同时并存,虽然制定了相互对照表,但仍给很多工作带来不便。

为了更进一步协调和统一这两种国际贸易分类体系,1970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决定成立协调制度委员会和各国代表团组成的工作团来研究探讨是否可能建立一个同时能满足海关税则、进出口统计、运输和生产等各部门需要的商品列名和编码的“协调制度”目录。60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包括关贸总协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国际航运协会、国际航空协会、铁路国际运输组织等参加了研究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完成制定了一套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System , HS),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截至1991年10月,已有88个国家在其税则中正式采用了《协调制度》目录。关贸总协定也是按《协调制度》目录统计的数据作为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我国自1992年1月1日起也正式实施了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协调制度》基本上按商品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成分、用途、加工程度及制造阶段案进行编制,共有21类(section)、97 章(chapter),其中1——24章为农副产品,25——97章为加工制成品,第77章金属材料为空缺,是为新型材料的出现而留空。在章下设有用四位数编码的项目(heading)1241个,其中有311个没有细分目录,其余930个项目被分为3246个一级子目(one - dash subheading),这些子目中又有796个被进一步分出2258个二级子目(two - dash subheading),因此,在《协调制度》中共有5019个税目。在1996奶奶第二次修订版中,6位数字级子目增至5113个。

《协调制度》的基础目都用六位数字编码。六位数中的前四位数是协调制度的项目号(即税目号),其中,前两位数表示商品所在的章,后两位表示该商品在章中所处的位置。项目以下,第五位数字为一级子目,表示该商品在项目中的位置,第六位数为二级子目,是一级子目的进一步细分。前四位与后两位之间用实点隔开。各国可以在子目之下增设分目(additional subheading)。例如,我国的海关税则在《协调制度》目录六位数编码的基础上,加列了1832个七位数子目和282个八位数子目,共有6250个税目。此外,为了使《协调制度》执行起来清楚、明确,《协调制度》有类、章的注释及项目和子目的注释,并在目录之首列有六条归类总规则,作为商品归类的指导。4位数字级的税目编号主要用于计税,5位数字及6位数字级子目号主要用于海关统计。

Ⅱ 海关统计年鉴在哪个数据库中能找到

海关统计年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光盘可以出售,正规的海关统计年鉴只有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中国海关出版社目前只有北京金钥匙书店是其读者服务部.可从那里够买到.

Ⅲ 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目录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1章活动物
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
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10章谷物
第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17章糖及糖食
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21章杂项食品
第22章饮料、酒及醋
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25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29章有机化学品
第30章药品
第31章肥料
第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
第40章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42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43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46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47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48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49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50章蚕丝
第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52章棉花
第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54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第55章化学纤维短纤
第56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57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58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59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64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65章帽类及其零件
第66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67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68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69章陶瓷产品
第70章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72章钢铁
第73章钢铁制品
第74章铜及其制品
第75章镍及其制品
第76章铝及其制品
第77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
第78章铅及其制品
第79章锌及其制品
第80章锡及其制品
第81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82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又及其零件
第83章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86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88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89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90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91章钟表及其零件
第92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94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名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96章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97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第98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附录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
附录二计量单位代号表
附录三度量衡换算表
附录四磁带长度计算表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第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一)品名及编码;
(二)数量、价格;
(三)经营单位;
(四)贸易方式;
(五)运输方式;
(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八)进出口日期;
(九)关别;
(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第九条 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
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按照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统计。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分类统计。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统计;出口货物的日期,按照办结海关手续的日期统计。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负责统计。
第十五条 海关统计资料包括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前款所称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八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海关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有疑问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Ⅳ 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

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

中 册

(征求意见稿)

国 家 统 计 局

2005年11月

说 明

一、目的
为了满足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各项统计的需要,全面反映我国产品、服务的生产实物量和业务量,为国家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整经济政策提供依据,特编制《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简称:《产品分类目录》)。
二、产品范围
《产品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共分上中下三册:
上册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食品、饮料、烟草、
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毛皮及其制品、木材加
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家具、纸及纸制品、
印刷品、记录媒介的复制品、文教体育用品;
中册包括:石油制品、焦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医药、化学
纤维、橡胶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
压延产品、金属制品、通用及专用机械设备、交通运
输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
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废旧材料
回收加工品、电力、燃气及水;
下册包括:建筑业产品和服务业产品。
三、对应的有关标准
《产品分类目录》的编制主要对应、参考了以下标准分类:
1.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2. 联合国统计司制定的《产品总分类》(CPC,1.0版);
3. 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简称HS,2005年版)。
四、分类原则
按产品用途分类是《产品分类目录》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国家标准的衔接。
五、代码的编制方法
《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代码最多有10位,共分为五层,每层两位代码。
第一层:2位代码,原则上为国民经济行业的大类代码(建筑产品、公共管理除外);
第二层:4位代码,考虑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衔接,这层代码尽可能地与行业分类小类的4位代码相一致,或按行业中类代码编制。
第三层~第五层,原则上每层为01~99的两位顺序代码,最后的其他产品一般用“99”表示。
六、对应代码
在《产品分类目录》的上、中两册中,每个产品条目的后面共对应了三列代码: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的4位代码以外,CPC表示联合国《产品总分类》(1.0版本)的相应产品代码,HS表示《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产品代码。
在下册中,每个产品条目的后面对应了两列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4位代码,CPC表示联合国《产品总分类》(1.0版本)的相应产品代码。
七、产品的计量单位
在《产品分类目录》的上、中两册中,均对每一种产品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单位一般以最小单位为基准,以适应超级汇总基层填报的需要。
对《产品分类目录》中规定了复合计量单位的产品,如无特殊要求,均按第一计量单位填报。
八、《产品分类目录》的使用
《产品分类目录》共编制产品及服务类别34000多个条目,日常统计及各项普查,均要求从该《产品分类目录》中选择,并要求统一执行目录中规定的产品代码及其计量单位。其余产品可作为准确划定企业或单位的活动性质,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归类的依据,为《产品分类目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联库建设,建立统计标准体系提供基础条件。
考虑与历史资料的对比,对需要汇总的总量产品,目录中规定了代码区间。如:
1520 酒 1521—1529 千升
如果需要 “酒”的总量数据,将目录中“1521—1529”的有关统计数据加工汇总即可。

目 录

1. 农、林、牧、渔业产品1
2. 矿产品29
3. 农副食品加工产品及食品45
4. 饮料、酒及酒精78
5. 烟草制品85
6. 纺织品86
7. 服装、鞋、帽112
8.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130
9. 木材及木、竹、藤、棕、草制品134
10. 家具141
11. 纸及纸制品146
12. 印刷品、记录媒介的复制品152
13. 文教体育用品156
14. 石油制品、焦炭及核燃料加工169
1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172
16. 医药260
17. 化学纤维321
18. 橡胶制品324
19. 塑料制品331
20. 非金属矿物制品339
21.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378
2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407
23. 金属制品430
24. 通用设备457
25. 专用设备508
26. 交通运输设备615
27. 电气机械及器材642
28.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671
29.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700
3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产品737
31.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品747
32. 电力、燃气及水750

Ⅵ 海关统计数据可以免费查询吗

目前海关类数据还没有完全免费提供的网站,此类数据一般都需要向相关的海关数据公司购买,外贸分析网是国内较大的正规海关数据公司,知道商品的HS编码的话,到外贸分析网输入后便可查询该类商品下所有公司的进出口信息,帮助企业迅速了解行业动态,现在提供免费注册试用,可以去试一下。

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中国海关统计年鉴》1990年创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编制,用中、英两种文字出版,按年度发表中国对外贸易最详细的统计资料。
本刊分为上、中、下三卷,发表中国2010年度进出口统计。统计范围海关统计包括实际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保税仓库、保税区或经济特区进出境的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的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国际间无偿援助的物资以及捐赠品等均列入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不包括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和食品以及经过中国领土的直接过境货物。商品分类凡列人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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