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卷宗目录
Ⅰ 法院刑侦案件卷宗封面怎么填写
刑事审判卷宗
(审判卷)
案件名称:某某案
案件编号:某法初字第号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审判法官:
审判结果:
备注:
本案共几卷页
Ⅱ 要制作一个刑事案件卷宗,请问里面包括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卷宗分为3卷,分别为:法律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查工作卷、
一、法律文书卷:
该卷装订的为相关的法律文书。内容包括: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受案登记表
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
5、受案回执
6、立案决定书
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9、通知立案书
10、指定管辖决定书
11、移送案件通知书
12、拘传证
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
22、释放证明书
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6、通辑令
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
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
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
33、辩护律师意见
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
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
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
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
39、强制医疗意见书
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1、卷宗封底
二、证据材料卷:
该卷装订的为侦查到的相关证据。内容如下: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
4、提讯提解证
5、讯问笔录、传唤证、传讯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讯、传唤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卷宗,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
6、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
7、证人证言、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
8、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
9、解剖尸体通知书、死因鉴定意见、尸检工作记录、尸体照片、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需要告知鉴定意见的,应当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放在相应的鉴定意见文书之后)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或照片
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登记保存证据照片
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
1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证据照片
1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解除查封证据照片
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登记材料、记录
1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出售)
17、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18、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19、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
2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
21、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
22、犯罪嫌疑人前科、立功等与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3、其他说明性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
24、卷宗封底
三、侦查工作卷:
该卷装订的为呈请的相关文书,为公安机关保存,不移交检察院。内容如下: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侦查终结报告
4、呈请报告书及法律审核手续(按时间顺序排列)
5、侦查工作方案及呈请领导批示
6、讯问计划、研究讨论案件记录等
7、办案协作函
8、调查计划
9、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复议、复核意见书底稿及有关领导批示的修改稿
10、其他有保存价值、反映侦查活动情况的材料,包括除诉讼使用外的侦查询问材料;来往公函、信件;有关案件线索转交通知单、移送清单;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案件审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11、卷宗封底。
Ⅲ 律所、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越详细越好!)
刑事一审案件卷宗正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起诉状(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起诉书送达回证;
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
8、扣押物品清单;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
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书及保证书;
11、要求补送材料函及补送材料;
12、撤诉书;
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4、鉴定结论;
15、审问笔录;
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
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
18、庭审前工作笔录单及开庭前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
19、开庭公告底稿;
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
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
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
24、提押票;
25、司法建议书;
26、抗诉书;
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
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
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
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
32、备考表;
33、证物袋;
34、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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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法院里的卷宗是指什么,还有归档顺序表又是什么
1、卷宗
[folder]∶机关里分类保存的文件
[file]∶即案卷。经过整理和排列的文件或卡片,它反映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等的情况和处理过程
2、顺序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机构(问题)等选择项。
(4)法院刑事卷宗目录扩展阅读:
民事卷宗归档顺序
1、批办单
2、批案单;
3、收费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复印一份加盖章);
4、委托书、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风险告知书
6、起诉书、上诉书、答辩状;
7、阅卷笔录
8、会见当事人笔录;
9、调查材料、证人、证言;
10、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申请书、法院保证书;
11、承办律师意见;
12、 集体讨论记录(改变犯罪性质;案情的复杂程度高;在本地区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涉外的;承办人拿不准的);
13、 代理词;
14、 辩护词或代理词;
15、 出庭通知书;
16、 办案小解(本案特点;承办律师意见、审理结果;本案工作方法;成功经验;吸取教训)。
17、 法律质量服务卡;
Ⅳ 刑事案件盗窃卷内目录
刑事案件卷宗整理的标准如下:
(一)法律文书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受案登记表
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
5、受案回执
6、立案决定书
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9、通知立案书(增加)
10、指定管辖决定书
11、移送案件通知书
12、拘传证
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
22、释放证明书
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6、通辑令
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
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
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
33、辩护律师意见
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
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
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
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
39、强制医疗意见书
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1、卷宗封底
(二)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
4、提讯提解证
5、讯问笔录、传唤证、传讯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讯、传唤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卷宗,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
6、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
7、证人证言、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
8、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
9、解剖尸体通知书、死因鉴定意见、尸检工作记录、尸体照片、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需要告知鉴定意见的,应当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放在相应的鉴定意见文书之后)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或照片
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登记保存证据照片
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
1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证据照片
1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解除查封证据照片
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登记材料、记录
1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出售)
17、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18、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19、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
2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
21、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
22、犯罪嫌疑人前科、立功等与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3、其他说明性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
24、卷宗封底
(三)补充侦查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换押证
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
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
7、卷宗封底
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逐一对应补充材料的顺序进行排列。补查提纲所列事项较多,可以先分类合并,再将补查材料对应排列。
(四)秘密类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4、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
5、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
6、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7、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获取的证据材料
8、采取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作证材料
9、卷宗封底
(五)侦查工作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侦查终结报告
4、呈请报告书及法律审核手续(按时间顺序排列)
5、侦查工作方案及呈请领导批示
6、讯问计划、研究讨论案件记录等
7、办案协作函
8、调查计划
9、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复议、复核意见书底稿及有关领导批示的修改稿
10、其他有保存价值、反映侦查活动情况的材料,包括除诉讼使用外的侦查询问材料;来往公函、信件;有关案件线索转交通知单、移送清单;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案件审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Ⅵ 刑事卷宗的整理
公安机关案刑事案件案卷材料装订顺序
一、正卷(诉讼卷)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书目录
(三)诉讼文书材料部分
1、立案、管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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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
(4)检察院的《立案通知书》
(5)《指定管辖决定书》
(6)《移送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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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强制措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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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证》
(2)《刑事拘留证》、《对被刑事拘留人家属告知通知书》
(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5)《提请批准逮捕书》
(6)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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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的《复核决定书》
(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的《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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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取保候审申请书》
(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5)《取保候审保证书》
(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复核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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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4、结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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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意见书》
(2)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撤销案件决定书》
(4)《死亡通知书》
(5)其他诉讼文书
Ⅶ 案件卷宗怎么整理
附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1984年1月4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上述各项由有关业务单位自行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4)起诉书正本;(5)起诉书附件;(6)阅卷笔录;(7)准备庭笔录;(8)送达起诉书笔录;(9)审问笔录;(10)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审判笔录;(15)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6)辩护词、公诉词;(17)合议庭评议笔录;(18)案情报告;(19)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2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23)抗诉书;(24)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7)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8)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29)备考表;(30)卷底。
第十条
一审刑事案件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第九条的(1)至(22)排列后继续排列:
(1)上报死刑、死缓复核函(报告);(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对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6)执行死刑笔录;(7)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8)执行死刑报告;(9)死刑案犯执行前后照片;(10)对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的通知;(11)尸体处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或抗诉移送书;(4)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一审案情综合报告;(8)阅卷笔录;(9)准备庭笔录;(10)审讯笔录;(11)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审判庭审判笔录;(14)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5)案情综合报告;(16)合议庭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退卷函;(21)送达回证;(22)执行通知书回执(释放证回执);(23)备考表;(24)卷底。
第十二条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第十三条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6)答辩状;(7)阅卷笔录;(8)询问笔录;(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撤诉书;(12)准备庭笔录;(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送达回证;(21)备考表;(22)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诉讼文书材料,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申诉案件、复核案件和加减刑案件的文书材料,可参照上述排列顺序整理。
第十五条
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
第十六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省、市、自治区法院系统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八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九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条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二十一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二十二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五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赃、证物执行工作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卷宗,可以在执行完毕后附入原卷归档。需要长期执行的,可用原收案号立执行卷,执行完毕后,并入原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已归档的审判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Ⅷ 法院卷宗怎么整理有哪些必须要民事和刑事的都要。
每个法院整理卷宗的方式都会有些许不同,但是大致的顺序是一致的,而民事和刑事案件,卷宗整理也基本是一样的。
整理案件、装订卷宗每个案卷都必须分正、副卷。正卷主要从本案受理开始到终结的顺序整理,般是什么起诉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身份材料,以及答辩状,还有证据材料,以及委托送达函,最终的审判书,送达回证。
副卷主要内容是有关案件的案件报告、合议庭合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法律文书原件(如裁定、判决书)等涉密资料,也必须按照顺序来。
(8)法院刑事卷宗目录扩展阅读: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八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4)起诉书正本;(5)起诉书附件;(6)阅卷笔录;(7)准备庭笔录;(8)送达起诉书笔录;(9)审问笔录;(10)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1)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审判笔录;(15)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6)辩护词、公诉词;(17)合议庭评议笔录;(18)案情报告;(19)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2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23)抗诉书;(24)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7)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8)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29)备考表;(30)卷底。
第十二条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
(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第十七条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八条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九条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第二十条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
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二十一条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二十二条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第二十四条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参考资料:网络——《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Ⅸ 关于法院各类案件卷宗成卷归档要求
1、档案材料的收集及整理、组卷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要尽可能齐全、完整,尤其是基本证据材料一定收录入卷,不可缺失,组卷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
2、案卷材料的排列和卷内目录的填写。案卷材料应严格按照实际诉讼程序依次排列,主要证据在前,辅助证据在后,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刑事、民事、行政、再审、申诉等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排列。填写卷内目录时,除卷内目录所列项目应逐一填写外,案卷内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据材料均应逐一填写清楚。
3、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将起诉书连同侦查卷宗(包括证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应将判决书送检察院一份。该案卷宗由人民法院存档保管。检察院可将提起刑事案件决定书、检举被告人决定书、施行强制处分决定书、向被告人宣告侦查终结笔录、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检察长所提出之抗议书和上级法院的裁定书等以及侦查计划和内部有关文件与书信等材料,存档保管。
4、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仍应由法院归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