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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发布时间: 2021-03-30 16:07:00

A. 唐代和明代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2.立法要宽简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4.强调执法严明
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1.重典治乱世。
2.礼刑并用。
3.加强法制宣传。

B. 明初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是如何形成的

明朝初年的统治者之所以会比以往历朝历代都更为坚定地选择重刑主义作为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朱元璋个人的特殊经历和背景。
朱元璋出生在安徽凤阳一个贫苦的农民家庭,17岁削发为僧,乞食与合肥、六安、寿县一带,后来又弃僧还俗加入红巾军队伍,由九夫长、低级军官,到都元帅、封望,终即帝位。朱元璋早年流浪于民间可谓是颠沛流离、备尝辛酸,并且也经历了元朝末年农民起义的风雨洗礼,所以他对元末吏治腐败的可憎场景以及人民反抗的惊人力量都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他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⑤]因此,朱元璋的重典治国首先就是重典治吏,“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⑥]
其次是明初统治者对元朝法制教训的汲取和总结。
经学者考证,除了个别条款(如民间私藏兵器等)元律重于明律和有关政治性“贼盗”、“杀人”的条款元明相同之外,元朝法律的几乎所有条款都比明律的量刑要轻。元律中一些关于礼教、职制方面的刑法则轻到了甚至是违法不罚的程度[⑦]。所以《元史·刑法志》说:“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俭也。”因此,朱元璋就认为“姑息”是世乱的根源,他说:“历代多因姑息,以致于人惑侮”,“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最后,是明初社会现实的状况使然。
明王朝建立伊始,经济萧条、民生维艰,而且“民狃元习为私灭公、暴戾日滋”,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政局动荡不安,这些都被日夜为社稷安危担忧、急于求治的朱元璋看作是“乱世”的表现。因此,为解决农民与地主、旧地主与新地主以及新地主集团内部的种种矛盾,朱元璋认为有必要实施自古以来“刑乱国,用重典”的策略。

C. 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是什么

明朝会审制度为:

1、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2、会官审录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3、九卿圆审

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

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热审

热审是中国古代于夏天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对罪犯予以减免或保释的制度。

这种审判(也是会审)制度开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即 1404 年。具体时间是每年的小满季节之后的十天开始,到农历六月底为止。

这种会审制度分中央地方几个级别分别进行。京城监狱的在押囚犯由京城的有关司法部门审理,徒罪和流罪可以减等发落,笞刑和杖刑则当场执行,然后释放。地方的在押囚犯由地方司法官会同审理、发落,地方的又分为省城、各府、州、县,各级负责自己管辖范围的囚犯审理工作。

5、朝审

朝审是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

朝审的结果一般分为情真、可矜、可疑、有词(明朝)或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清朝)等类,情真/情实类需奏请皇帝裁决才可执行死刑,并且每年都会有不予勾决的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为流放或充军。

6、大审

大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这种制度来自于汉唐时期皇帝的“录囚”制度,一是表示对可能存在的冤案的重视,二来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司法审判系统进行监督,维护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到了明朝宪宗时期,在1481年,大审正式成为固定的制度。从此以后,每隔五年,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后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为御史台,明朝改名)的官员,

一同审理在押囚犯中屡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即可以怜悯的案情)的,审理完毕,有的可能被减等处罚,有的死罪囚犯因为是家中独生儿子,为了供养父母,以可矜的名义免除死罪发落。

D. 朱元璋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以明太祖朱元璋为代表的明初统治者总结历代统治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系列的治国方略,其中对明初法制建设影响最大的是“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
1.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朱元璋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有法不依,造成官吏腐化,在很短时间内,被农民起义一击而溃。这从反面坚定了明太祖严格纲纪、惩治奸顽的决心。
2.“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早在周初,为贯彻“明德慎罚”政策,就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十分深远。
3.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连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朱元璋因此视之为“乱世”,基于“重典治国”的指导思想,明朝初年的法律扩大了反叛大逆等罪的范围,加重了对“贼盗”的量刑;并着重强调“重典治吏”,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
值得指出的是,当明初社会形势趋于稳定后,朱元璋又及时调整了刑事政策,在洪武三十年制定《大明律》时,他要求以“务合中正”为原则,所修的明律要“传之万世”。因此,《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明初的律令、条例还是轻得多。
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是朱元璋又一重要的法律思想。早在吴元年时,他就令人将律令中与民间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内容单独辑出,加以解释,形成《律令直解》一书,下发到各地,以使百姓知法而不犯法。洪武年间,又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罪犯人的姓名书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当《明大诰》制定出来后,朱元璋又令民间广为了解,户户有大诰,处处讲说大诰。
此外,朱元璋还强调“法贵简当,使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E. 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怎样的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F. 论述与唐朝相比较,明朝法制指导思想和明律的特色及其历史背景谁有啊

首先唐朝的法治思想为:一是“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强调论理道德是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此,“德本刑用”思想成为当时立法的重要依据。二是立法要求宽简、稳定、统一。唐朝建立时就确定了宽简的立法思想,贞观年间 根据这一思想删简了旧律,作了不少改重为轻的规定,并保持了法律的稳定与划一。三是严格守法与执法。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唐朝严格了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使得内外官吏“多自清谨”,守法、执法情况较好,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与之相比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如下:
一、刑乱国用重典。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导致政纲紊乱教训,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二、法贵简严。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简”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条文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三、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

G. 明朝法律

《大明律》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孝宗的修律,更将“不因言杀人”写入律法。大明律是西方启蒙运动时期备受推崇的法律奠基,近代的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从《大明律》中受益颇多。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H. 明朝的法治核心是什么

采用重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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