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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

发布时间: 2021-03-31 07:48:17

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类发展有什么样的意义

一、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生存环境由于材料、建筑、电力、交通等科学技术的发展获得了极大的改善。 但是从宏观角度来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生存环境的破坏却日益严重,并且加速度越来越快。

总的来说,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如何平衡发展和环境的关系,善待自然,恢复自然的活力,变一味索取到索取与给予并行,进而改善生存环境,对人类来说任重而道远。

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影响

文明是人类审美观念和文化现象的传承、发展、糅合和分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总称,包括理解生活的基本方式,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运作社会生活的基本模式,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独具特色的整体,这就是社会文明。

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巨大物质基础,这使得人类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各类需求满足的情况下,人类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因此出现了各种社会制度,自由、平等、民主以及和平等要求使得人类社会不断完善、科学和进步。

当然,任何事物的作用力都是双向的,科学技术发展在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瑕不掩瑜,综合来说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正面影响要大于负面影响,相信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人类还将达到更高的文明层次。

三、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发展繁衍的影响

作为一个智能物种,人类的梦想,就是要生生不息的繁衍下去,并且要走出地球,在广阔的宇宙中扩展生存空间,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要看宇宙的发展是否给我们机会,还要依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是否能够正确地使用这些技术。

当前由于我们没有有效的应用一些科学技术,甚至滥用了一些技术,使得我们的生存的环境被严重破坏,这就需要人类发展新的科学技术,如新能源技术、环境保护技术,环境恢复技术等,通过这些技术,给我们的子孙留下发展的空间和时间,这些技术的发展势在必行。

同时正确的应用科学技术,也是保证人类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任何一种科学技术,若被用于谋利社会,那么结果必将造福于人类,如果用在了相反的方向,那么必然是贻害于社会。正确地应用科学技术,是保证人类发展繁衍的基础,使科学技术这把双刃剑在不伤到自己的前提下,更好的为人类发展服务。

Ⅱ 科技进步

红层地下水开发示范取得的科技进步在前面各个章节当中都有具体的论述。对于红层地下水开发示范环节所取得的科技进步,较为直接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促进了地下水利用价值观的突破,提高了对红层地下水的理论认识水平。

通过红层地下水的开发示范实践检验和研究,使原来认为不具开发利用价值的弱含水层地下水得到了有效地利用,对红层地下水资源及开发技术条件有了深入的认识。

一是水源洁净,农村饮水安全有保障。红层地下水化学类型多为HCO3-Ca · Mg型,矿化度一般小于500mg/L,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污染指标和毒理性指标均能满足生活饮用水要求。多为I类水,少数为Ⅱ类水。局部地段的微咸水、咸水和高铁锰水一般可通过简单易行、经济实用的水质处理技术得以改善。

二是红层地下水虽然一般含水层富水性较弱,但分布广泛,富水性较为均匀,埋藏较浅。适宜的开发工程规模小,可随人居聚落所处位置与红层含水层的分布和富水性情况灵活布置,人均投入少,运行成本低,见效快且便于管理,适宜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三是红层地下水开发工程与现有地表水开发工程之间存在着很好的互补性。红层缺水区已经修建了大量的“五小”水利工程,引、提、堵、蓄地表水解决农村饮用水困难,但多存在雨季水质浑浊,旱季水源不足,供水保证率较低的不足。而地下水水质较好,水量稳定,正好可以弥补这些缺陷,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原来已有管线、水池等设施实现农村自来水化。

四是红层含水层主要为岩层,岩石完整性和坚固性较好,导水和赋水空隙为裂隙或溶孔,无大型的地下空洞发育,地下水正常开采造成的局部水位下降不致形成地层的压密沉降,更不存在因地下空洞塌落而引发地面塌陷问题。

(2)推进了地下水开发及供水技术的进步。

红层地下水勘查示范结合红层水文地质条件和供水对象的特点总结出了3种适宜轻便的钻井设备施工的取水井型和相应的钻探成井技术,探索出5 种适宜农村地区的供水方式,丰富了地下水开发工程技术。这些示范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简单,可操作性强。采用微型、轻型钻机钻进、成井,设备易搬迁,两相水泵抽水农村电源有保障,地面配套供水设施简易,安装和维护简单,适宜红层区农村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简易水质处理技术试验的成果有效扩展了水资源的利用途径。

Ⅲ 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人类进步的先决条件,这句话是谁说的

这句话不知是谁说的,不过科学技术能很快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倒是千真万确的。

雪峰文集 杂文篇

科学技术是促进人类走向文明的主要因素

雪峰


文明的含义是:富裕、有序、公正、昌明、和谐、自由、道不拾遗,夜不闭户,贤不遗野,天下一家。
文明的第一个要素是富裕,没有富裕就没有文明,富裕有三个内涵,即:心灵财富富裕、精神财富富裕、物质财富富裕,其中物质财富的富裕是基石,没有物质财富的富裕,文明是不可企及的。
物质财富的富裕靠的是什么?靠的是科学技术的进步。
今日地球上生活着近七十亿人,要解决这七十亿人的吃穿住行生老病死问题,全靠科学技术的进步,没有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靠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七十亿人根本就无法存活,更谈不上富裕了。
仅仅以互联网的诞生而言,这一科学技术的进步节约了难以估量的资源和人力,许许多多的事不用出门就解决了,若用传统的方式,仅仅信件的往来和数据库信息库的建立就要耗费大量的交通工具和大量的纸张及人力。今日,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我们触目所及,都是科学技术的进步所导致,没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就没有今天的人类文明。
所以,一个文明的社会当永远尊重科学家,尊重技术人员,永远鼓励和支持人们学科学,学技术,支持和鼓励人们研究、探索、发明、创造。
当然,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许许多多的负面效应,技术的进步加剧了对大自然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人类无止境的物质追求和奢侈行为更是雪上加霜导致今日气候的不断恶化致使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但是,无论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多少意想不到的恶果,最终解救人类的主要还是要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因为靠人类自身思维的改变和意识的升华而想获得文明的跃迁是几乎没有希望的。
人,是这么一种物种,他自私、贪婪、善于享乐但目光短浅,即使死亡来临,他依然要追求金钱、权势、名利、地位,信仰的缺失使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目的而无所不用其极,人天生的惰性使他们在保持传统模式和占有现有利益的条件下很容易接受可以用来享乐的新物质和新方式,但不愿接受新的思想,新的突破传统模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出现一部新款手机,他马上接受,但出现一种新思想,他不仅不会马上接受,反而会想法设法抗拒并攻击,旧马车他是愿意丢弃的,但旧思想他是很不愿意丢弃的,新的汽车他愿意坐,但新的思想他不愿意接受,比如生命禅院这种崭新的思想和第二家园这种崭新的生产和生活模式他是不愿接受并要极力抗拒的,他却愿意乘坐着崭新的汽车用着崭新的电脑去寻觅古人的老思想,去挖掘几千年前古人陈旧的思想,只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巨大的变革,才迫使他接受适应未来人类生存的新思想和新的生产和生活模式。
科学技术永远走在人类思想的前面,那就让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和跃迁吧!
2014-10-12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
第二十五条
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实行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五十三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
第五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五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九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六十二条 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Ⅳ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不断的进步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通过应用(遥感)技术,能够精确地计算出(地球形状)的各种数据,证明地球是一个(略扁)的球体

Ⅵ 科学技术奖与科技进步奖有什么区别

为奖励来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自贡献的公民、组织,国务院设立了五项国家科学技术奖: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国家自然科学奖;、3.国家技术发明奖;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Ⅶ 科学技术的进步

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是一种社会活动,是在人类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又反过来影响着人类社会。

首先,了解一下科学技术的概念。科学技术是一个复合概念。科学是指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反映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及其相关的活动,它主要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技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技术包括生产技术和非生产技术,狭义的技术是指生产技术,即人类改造自然、进行生产的方法和手段。科学活动是一种认识性或精神性活动,属于意识形式范畴;技术是一种生产性、实践性活动,是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技巧等。总之,科学和技术是辩证统一的整体。
辩证学告诉我们,事务都具有两面性。无例外地,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也是具有两面性的,即积极地推动作用和消极地抑制作用。

马克思曾概括:科学是历史的有力的杠杆,是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力量,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我们论古谈今,可以发现其引起的社会巨大进步。

一、科技革命对生产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

其一,科技发展促进劳动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变革,例如:炼铁技术的发展使得铁器应用于农业生产,代替了了石器工具;机械农机的使用代替了手工农具。

其二,科学技术促进劳动对象的变革。例如:海洋探测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的生产活动扩展到海底,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步伐迈向了广阔的宇宙,纳米技术是人类有了更多更新的生产资料等。

其三,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二、科学技术是现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三次技术革命告诉我们科学技术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例如:工业革命后大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劳动,工业迅速发展,逐渐超过了农业的的比重;第三次科技革命后第三产业不断发展,成为比重最大的产业。

三、科学技术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例如:现代信息技术为人们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处理、存储和传递信息的手段;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给予人们日益增多的闲暇时间,即人们能够更多地从事各项事业的创造性活动。

但是,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它既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造福人类,也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了负面效应,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消极后果。

例如:科技发展使武器装备越来越先进,却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霸权主义者利用现代科技武器入侵他国,造成大量生命财产的损失;计算机的发明便利了我们信息的交流,却也使得无数青少年陷入非法网络的泥沼无法自拔;农业中滥用农药、化肥导致土壤板结;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却带来了危及地球生命和人类社会的“全球问题”。爱因斯坦曾分析指出:为其在人的理智发展中所取得的进步而自豪。当然,我们一定要注意,切不可把理智奉为我们的上帝;它固然有强有力的身躯,但却没有人性。

只有对科学技术有了清楚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简单说来,通过科学技术发展经济与环境能源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

发展经济可以为保护环境提供物质保障,但若一味的发展经济,而不注意保护环境,又会破坏环境,反而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发展经济可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和效益,但若一味追求眼前的经济增长,会导致能源枯竭,对以后的经济发展产生抑制作用;
良好的环境与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能吸引更多的商家;

因此,要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经济,要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充分、有效地使用能源,树立科学发展观。忌单一考虑、鼠目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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