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与答辩期
A. 提供新证据,诉讼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答辩期
可以主张或向法官延期
B. 关于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简易程序中的民事审理,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一般受民诉法答辩15日和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但因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们法院可延长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但简易程序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答辩期限不少于15日,举证期限双方当时协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于30日的规定。
C. 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区别
法律规定上:
答辩期限,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是关于答辩期限的规定。该期限适用于所有的审判程序(涉外案件答辩期限为30日)。
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应做工作上:
答辩期限内被告应该提交答辩状。由于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很多被告在答辩期内并不提交答辩状。然而,如果被告要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举证期限,《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这是举证期限内当事人的重点工作。如果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就认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过期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会要求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不采信或采信但训诫、罚款。第三十六条又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一般情况下可申请两次。
(3)新证据与答辩期扩展阅读: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短于或等于答辩期限,一二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基本上要限长于答辩期限。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定要注意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如果短于答辩期限,当事人不要大意在提交答辩状时提交证据,有可能就错过了举证期限。
D. 民事诉讼中,举证期和答辩期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民事诉讼中,举证期和答辩期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个期限。
答辩一般是说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事实和主张。那么答辩期就是说针对原告的请求和主张提出自己主张的一个时间段。
举证从证据规则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答辩中的主张需要证据来证实。那么举证期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用来证实主张的证据。这两个期限是可以重叠的。
比如,人民法院给被告送了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那么一般从送达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答辩期和举证期。
举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 一方提交新证据,对方有权要求法院给予答辩期吗是根据什么法律规定
一方提交新证据,来对方无权要自求法院给予答辩期,但可以主张或向法官申请延期,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5)新证据与答辩期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F. 举证期间和答辩期有什么关系
答辩期是法律对被告的规定,是被告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针对性的提出反驳意专见,提出自己的属看法是诉讼平等原则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而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答辩期,先于举证期结束。
G. 举证期限以及答辩期限分别是几天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十四条第3款,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H. 法庭上证人提出的新证据需要答辩期吗
证人的作用是证明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对于证人来说不存在提出所谓新证据的规定。
I.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是法律对被告的规定,是被告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针对性的提出反驳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诉讼平等原则的体现。
答辩状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认的陈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内未能提交答辩,也可以在参加开庭的时候当庭答辩。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将证据的复印件一并提交法庭,证据的原件则待正式开庭时带到法庭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