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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图书出版号

发布时间: 2021-03-05 14:22:22

① 个人出书,什么是电子号跟ISBN一样吗

电子书号也是正规的,可以书配盘,费用比普通书号便宜些。
与普通书号不同就在于,电子书号是专门用于书配盘的书号,就是说必须是配套的。普通书号不能用于光盘,只能用于单本图书。——上师文化传媒

② 如何查询书刊号

一、操作方法:来

1、打开网络搜索,源在搜索栏输入“新闻出版署”,搜索后找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_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点击进入。

二、需知事项:

中国标准书号的第一部分国际标准书号(ISBN)是这个编号系统的主体,可以单独使用。它由10位数组成,这10位数字之间用连字符号“一”隔开,分成四个部分,分别表示组号、出版者号、书序号和校验位。

除校验位固定为一位数字外,其余三段的长度可变,但这三段长度的位数之和必须是9位数,再加一个校验位,使ISBN编号长度的位数恒等于10。当校验位为10时,用大写字母“X’表示,当校验位为11时用“O”表示。

③ 图书的出版,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图书的出版,属于商标分类第41类4104群组;
经统计,注册图书的出版,的商标达189件。
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指导书的出版,群组号:4104)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53%
2.选择注册(通过互联网上提供的数字音乐(不可下载),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53%
3.选择注册(美术作品的代理,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53%
4.选择注册(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53%
5.选择注册(桌面出版,群组号:4104)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53%
6.选择注册(活页乐谱的出版,群组号:4104)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53%
7.选择注册(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电子报纸,群组号:4104)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53%
8.选择注册(教学材料的出版,群组号:4104)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53%
9.选择注册(编辑文字(不包括广告宣传文字版本),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53%
10.选择注册(娱乐,群组号:)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53%

④ 求:国内出版者号(出版社)与ISBN号对应表

只是转载部分,全部内容查看到:http://joeey.blogbus.com/logs/5368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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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社

[编辑] 0X

* 01:人民出版社
* 02:人民文学出版社
* 03:科学出版社
* 04:高等教育出版社

[编辑] 1XX

* 100:商务印书馆
* 101:中华书局
* 102:人民美术出版社
* 103:人民音乐出版社
* 104:中国戏剧出版社
* 105:民族出版社
* 106:中国电影出版社
* 107:人民教育出版社
* 108: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109:中国农业出版社
* 110:科学普及出版社
* 111:机械工业出版社
* 11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113:中国铁道出版社
* 114:人民交通出版社
* 115:人民邮电出版社
* 116:地质出版社
* 117:人民卫生出版社
* 118:国防工业出版社
* 119:外文出版社
* 120:电子工业出版社
* 121:电子工业出版社

⑤ 我想出版原创音乐CD,请问需要到哪里审批什么流程。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第二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出版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书;
(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
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三十九条 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简介、出版者名称、地址、进口数量等;
(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申请单位关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四十一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第四十六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九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第七章 年度核验
第五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出版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两年的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法规的情况、出版业绩、资产变化等内容;
(三)两年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目录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因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四)曾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单位按照本章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
(六)责令收回电子出版物;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按照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进口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⑥ QQ音乐原创平台发布原创歌曲的时候那个ISRC编号是什么意思、怎么填呢格式

中国标准录制品编码。直接在isrc申报平台选择音乐数字出版版,有了自己的版号权和出版版号所有平台都能上线,审核通过率100%。

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国际标准录音录像资料代码(ISRC)审订为国际标准ISO-3901号,作为辨识音乐性的唱片及影碟等录音或视听著作的一种国际标准代码。

(6)音乐图书出版号扩展阅读

为每一作品(而不是为实物)进行编码,无论发行时的背景和载体是什么。 ISRC 编码给录音录像产品提供了一种标识版权的方式。就如同ISBN之于图书、ISSN之于期刊;

国际间通用的资料识别码,作为辨识唱片(phonograms) 等录音资料及影碟片等音乐性资料(music videograms) 的一种国际标准,可协助上述有声产品资讯的交换、传播及管理,并有助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ISRC的管理是由设在英国伦敦的“国际唱片业联盟”(International Fedre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stry,简称IFPI)秘书处负责。

⑦ 音乐书籍出版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音乐书籍出版属于商标分类第41类4104群组;
经路标网统计,注册音乐书籍出版的商标达146件。
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2件,注册占比率达1.37%
2.选择注册(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群组号:4104)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68%
3.选择注册(提供卡拉OK服务,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68%
4.选择注册(电视文娱节目,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68%
5.选择注册(音乐发行服务,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68%
6.选择注册(图表、图像和照片的出版,群组号:无)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68%
7.选择注册(预先录制的录像带出租,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68%
8.选择注册(组织文化演出,群组号:)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68%
9.选择注册(游戏机出租,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68%
10.选择注册(提供可视化或非可视化的预先录制的背景音乐,群组号:无)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0.68%

⑧ 光盘发行时isbn编号的问题

ISBN号的注册

每一出版者都要对其已出版和即将出版的图书的ISBN号进行登记,登记应按分配ISBN号的数字顺序、作者、书名及版次等进行。当出版者没有完成这一责任时,组区中心或有权维护书名注册的组织可以主动要求该出版者的ISBN号的注册。

13、ISBN号不可重复使用

一个ISBN号一经分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重复使用。为了避免混乱,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

如果出现笔误,一个ISBN号被错误分配,这个错号必须从可用的编号单中删除,不得再分给其它的图书。出版者应将这个被删除的ISBN号及编号出错的图书名称通知组区中心。

四、在电子出版物上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ISBN号也可应用于电子出版物。单独的载体如软盘、CD-ROM等和其它出版物同样对待。在线的已完成的出版物,如国际互联网上的文本文件,也可使用ISBN号。网络出版物也可能是每秒都在修改的著书目录或数据库。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在其它媒体上出版的定期更新的网络全书或字典的方法,无须每次小的修改都使用新的版本或ISBN号。只在有重大更改或结构变化(包括书名更改)时才需申请新的ISBN号。

相连的材料(例如超文本)如果属于同一出版物的一部分,应该只使用一个ISBN号。如果网络出版物是属于不同的操作系统或命令语言,每一版本都需要有一个单独的ISBN号。

在软件产品上使用ISBN号:

(1) 一个ISBN号只能标识一个特定的软件产品。如果有超过一个以上的版本(如适应不同机器、载体或语言的版本),每一版本应分别申请ISBN号。

(2) 当软件产品更新、修改或变动时,如果这些改变足以使该产品成为新的版本,就应该使用新的ISBN号。

(3) 重新发行旧版本产品,即使使用了新的包装,如果在新老产品的性能上没有基本的不同,不需要更换新的ISBN号,但必须使用原来的ISBN号。

(4) 如果软件中有使用手册,并且该手册只作为软件的附件使用,如在运行软件前需要阅读的手册,而且手册和软件在一个包装中出售,则软件和手册必须使用同样的ISBN号。

(5) 当软件包装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可以分别使用,或它们既可以在一起销售,也可以分开销售时:

① 总的包装必须有一个ISBN号;

② 包装中的每一项也要有ISBN号。

(6) 给软件产品分配ISBN号应该独立于它的物理存在形式。(例如,有些软件可以从它所在的远程数据库直接下载给它的客户。)

ISBN号不仅可以标识产品本身,也可标识产品的生产商或制造商;但不能用于标识该产品的发行商或批发商。

ISBN知识解读2007年03月30日 星期五 15:53ISBN名词解释
ISBN是国际标准书号(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 )的简称,是国际上通用的出版物标识编码。

中国标准书号
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中国标准书号为在中国的合法出版者所出版或制作的每一出版物及每一版本提供唯一确定的、国际通用的标识编号方法。

国际标准书号的发展历史
1966年11月,在第三届国际图书市场研究与图书贸易合理化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制定一种国际通用的图书编号系统问题。
1967年,英国图书界创立了国际通用的图书编号方案,并在其国内试行。
1972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ISO 2108国际标准书号,并在西柏林成立了该标准实施的管理机构:国际ISBN中心。
1978、1992年,《国际标准书号》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
2005年6月,ISO 2108国际标准书号第四版颁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世界范围内统一实施。

中国标准书号发展历史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图书统一编号的国家之一。
1956年2月,文化部颁发并实施《全国图书统一编号方案》(简称“全国统一书号”),该方案实施30余年,在图书出版发行管理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82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ISBN组织,并成为国际ISBN中心顾问组成员,在ISBN系统中争取到一位数字组号“7”。
1986年1月,GB/T 5795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正式颁布,该标准于1987年1月1日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由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分类· 种次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书号(ISBN)是中国标准书号的主体,可以独立使用。
2002年1月,对GB/T 5795—1986中国标准书号进行修订,删除了图书分类·种次号部分,中国标准书号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结构。
2006年,中国ISBN中心提出修订GB/T 5795—2002的立项建议,得到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的认可,目前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修订后的中国标准书号将在年内颁布,2007年1月1日实施。

中国标准书号的结构
中国标准书号由标识符ISBN和13位数字组成。13位数字又分为5部分:
——前缀号: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提供给国际ISBN中心使用的编码。目前使用的前缀号为:978(预留979前缀)。
——组号:标识国家、地理区域、语言及其他社会集团划分的组织。由国际ISBN中心设置和分配,我国的组号为一位数字“7”。
——出版者号:标识具体的出版者。长度2至6位数字,它由中国ISBN中心设置和分配。
——书序号:标识出版物的出版次序,由出版者管理和分配。用以区别不同内容及不同作品形式的专题出版物。
——校验码:采用模数10加权算法计算,其功能在于对中国标准书号的正确与否进行检验。
中国标准书号的书写或印刷格式为:
ISBN 978-7-5064-2595-7

中国标准书号的分配规则
适用对象:
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并在中国ISBN 中心注册的出版者所出版的专题出版物。
适用范围:
1) 印刷的图书和小册子(以及此类出版物的不同形式)
2) 盲文出版物
3) 出版者无意定期更新或无限期延续的出版物
4) 教学或学习用影片、录像和幻灯片
5) 磁带和CD或DVD形式的有声读物
6) 电子出版物(机读磁带、磁盘、光盘或互联网出版物)
7) 印刷出版物的电子版
8) 缩微出版物
9) 教育或教学软件
10) 混合媒体出版物(含有文字材料)
11)地图及教学制图、图示类出版物
不适用范围:
1) 连续性资源(例如定期刊物、不定期出版的丛书以及正在整合中的资源)
2) 暂时性印刷材料,如广告内容等
3) 印刷乐谱
4) 无书名页和正文的美术印刷品和美术折页印张
5) 个人文件(例如电子简历和人物介绍)
6) 贺卡
7) 音乐制品
8) 用于教学或学习目的之外的软件
9) 电子公告板
10)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函件

中国标准书号的功能与作用
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对出版业而言,除有助于图书出版、发行、经销、统计与库存控制等管理外,更便于出版物的国际交流;对图书馆等数据单位而言,可简化采购、征集、编目、流通、馆际互借等工作。
出版社、书商、经销商及图书馆可以依据中国标准书号,迅速有效地识别某书的版本及不同装帧形式,不论原书以何种文字书写,都可利用中国标准书号以电话传真或在线订购,并藉计算机操作处理,节省人力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率。

ISBN管理体系
ISBN系统的行政管理分三级:国际ISBN中心、ISBN组区中心和出版者。
国际ISBN中心通过组号设置和分配对各组区中心进行管理。
ISBN组区中心通过出版者号的设置和分配对各出版者进行管理。
出版者通过书名号的分配对其出版物进行直接管理。
国际ISBN中心代表全球的ISBN系统用户加入EAN·UCC系统,ISBN用户只须接受ISBN系统内的管理,通过国际ISBN中心、组区ISBN中心以及出版者的三级管理,对每一出版物(包括同一出版物的不同形式)赋予不同的编码,保证了该编码在世界范围内的唯一性。
中国中心是国际中心的分支机构,依据“合同”确定的职责与义务对中国标准书号系统进行宣传、推广、培训和监督管理。
组织结构图:

中国标准书号与条码
条码作为中国标准书号的机读形式,是供计算机识别读取的符号。计算机通过扫描器扫描条码的条和空获取信息,识读出一串数字代码,这组数字代码本身并不表示任何信息,但确是进入出版物信息数据库,查找出版物的关键字,凭此代码可以很快在数据库中搜索到所对应的出版物,电脑系统就可以根据信息完成结算、盘点、订货、统计等任务。出版物有了条码就等于有了进入全球商品市场的通行证。

与中国标准书号定位有关的元数据及元数据采集的程序
中国标准书号是一项国家技术标准,中国ISBN中心是中国标准书号系统的管理单位,同时也是国际ISBN中心的分支机构,在国际ISBN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依据系统的要求,出版者应向中国ISBN中心提供与中国标准书号系统运行相关的数据。
出版者数据:凡是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出版者,均应向中国ISBN中心申请注册出版者号,中国ISBN中心编制《中国ISBN出版者名录》为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定期向国际ISBN中心报送数据。
国际ISBN中心自成立以来,每年编制出版《国际ISBN出版者名录(Publishers’ International ISBN Directory PLUS)》,为系统用户及社会提供出版者信息的服务。
出版者号数据:中国标准书号系统运行记录。出版者应严格按照中国标准书号的规则正确、科学地管理和使用本社中国标准书号编号段,并将使用记录报送中国ISBN中心。中国ISBN中心定期向国际ISBN中心报送。
出版物元数据:每一标识中国标准书号的出版物数据。出版者在申领书号时,应向中国ISBN中心提供出版物的元数据,在出版物出版后,应向中国ISBN中心回报出版物元数据,对之前所报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

出版物元数据与出版物样本信息
出版物样本信息:出版物样本包括: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出版物样本,是出版者应尽的义务。中国ISBN中心(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代行新闻出版总署部分职能,对出版物样本实物进行管理,同时通过出版物元数据、条码制作数据与样本实物信息相结合,形成完整的出版物信息流,并建立出版物样书、样品信息数据库,为各界提供出版物信息咨询服务。

其他标识系统
ISSN: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英文缩略语,又称国际标准刊号,是为连续性资源(包括报纸、杂志、电子期刊、动态指南、年报等)信息控制、交换、检索而建立的唯一识别代码。
ISTC: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Text Code(国际标准文本编码)的英文缩略语。是对文本作品进行唯一的、国际标识的数字系统。
ISAN: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Audiovisual Number(国际标准音像作品编码)的英文缩略语,是为ISAN系统注册的每一个音像作品提供唯一地、国际化注册的、永久参考的编码。
ISMN: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Music Number(国际标准印刷音乐作品编码)的英文缩略语,是用于对以印刷形态存在的音乐作品进行标识的编码系统。
ISWC: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Musical Work Code(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是用于音乐作品标识的唯一、永久和国际性的编码系统。它只对作品进行标识,而不对作品的表现形式、载体等(如出版物),也不标识唱片、活页乐谱和与演奏有关的其他形式。
ISRC: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英文缩略语,它是对音像制品进行标识的编码系统。

⑨ 有关音乐的书籍

<<音乐圣经>>很实抄用的一本音乐书籍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下册).pdf 杨荫浏 著 人民音乐出版社,这本我有电子书,可以想办法传给你
如果你单纯要书名和作者
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下册,杨荫浏著,人民音乐出版社。

《中国古代音乐史简编》,夏野著,上海音乐出版社。

《中国古代音乐史略》,吴钊、刘东升著,人民音乐出版社。

《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刘再生著,人民音乐出版社。

《先秦音乐史》,李纯一著,人民音乐出版社。

《中国上古出土乐器综论》,李纯一著,文物出版社。

《乐律新说》,朱载堉著,冯文慈点注,人民音乐出版社。

《律学》,缪天瑞著,人民音乐出版社。

《中国音乐美学史》,蔡仲德著,人民音乐出版社。

《中国音乐美学史资料注译》,蔡仲德著,人民音乐出版社。

《中外音乐交流史》,冯文慈著,湖南教育出版社。

《中国古代音乐史概论》,郑祖襄著,人民音乐出版社。

《中国音乐史图鉴》,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人民音乐出版社。

《琴史初编》,许健著,人民音乐出版社。
这是中国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课考试参考书目

⑩ 音乐常识类书籍哪个出版社的最全

《乐理与名曲欣赏》--胡郁青
《中国音乐简史与欣赏》
《音乐基础理论》--李崇光
差不多就这些了吧,最后一个李崇光可是中国乐理界的鼻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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