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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查處居住區內違法建設的工作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3-13 06:17:19

A. 《關於查處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查處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推進全市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按照市政府下發的《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要求,經專項行動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研究,有關查處城鎮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意見如下:
一、城鎮居住區內的違法建設是指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鎮居住區內,違反《城鄉規劃法》擅自進行建設,或對原有建築物進行拆除重建、改建、擴建的違法建設。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管理區域的巡查,發現違法建設後立即予以制止。同時,報告城管、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並提供業主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對於新發生的違法建設,由區縣政府組織城管、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共同到現場進行核實。一經認定為違法建設,區縣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及幫拆助拆隊伍在第一時間予以拆除。
四、對於存在違法建設的房屋,由城管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違法建設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等手續。違法建設拆除後,由城管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房屋產權登記等限制措施。
五、公安部門按照市政府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並全程參與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拆違執法行動,維護現場秩序,做好安全保障,依法嚴厲查處暴力抗法、阻礙執法等行為。
六、由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不履行巡查、制止、報告職責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及參與違法建設的施工、監理、混凝土、物業、經紀機構等企業及從業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七、對於典型案例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B. 拆五違哪五違違建,沒經營執照還有呢

五違指的是:違法用地、違法建築、違法生產、違法排污、違法居住。
一、違法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佔有人未按照或者有意曲解,規避《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擅自處置土地的,行為。如非法轉讓、出租農村集體土地或宅基地,部分或者全部佔有國有或集體土地,非法轉讓行政劃撥土地,未達到土地開發條件擅自轉讓土地,縣級以下政府擅自出讓或者非法買賣國有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臨時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等。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二、違章建築一定要拆除,因為從本質上講違章建築是違背國家法律規定私自建的,因為違法,所以一定要拆除,並且沒有相應的補償,有關解釋如下:
1、違章建築的概念解析: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2、對違章建築的處理辦法如下: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的要求,違章建築並不能認為是合法財產,也不存在權利。
三、違法生產,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四、偷排或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可能導致周邊地區的人們身體健康受損,甚至出現「癌症村」。這樣的違法行為無異於「謀財害命」,而且受到影響的公眾數量可能是巨大的,但污染單位和責任人往往沒有受到應有的嚴懲
五、關於查處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推進全市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按照市政府下發的《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要求,經專項行動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研究,有關查處城鎮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意見如下:
1、城鎮居住區內的違法建設是指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鎮居住區內,違反《城鄉規劃法》擅自進行建設,或對原有建築物進行拆除重建、改建、擴建的違法建設。
2、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管理區域的巡查,發現違法建設後立即予以制止。同時,報告城管、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並提供業主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3、對於新發生的違法建設,由區縣政府組織城管、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共同到現場進行核實。一經認定為違法建設,區縣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及幫拆助拆隊伍在第一時間予以拆除。
4、對於存在違法建設的房屋,由城管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違法建設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等手續。違法建設拆除後,由城管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房屋產權登記等限制措施。
5、公安部門按照市政府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並全程參與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拆違執法行動,維護現場秩序,做好安全保障,依法嚴厲查處暴力抗法、阻礙執法等行為。
6、由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不履行巡查、制止、報告職責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及參與違法建設的施工、監理、混凝土、物業、經紀機構等企業及從業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7、對於典型案例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C. 誰有《關於違法建設查處中涉及重新申辦規劃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建函規【2008】712號這個文件啊,跪求啊

我有其他地方對這個文件的實施辦法,要不要,我搜到這個

D. 居民小區內的違法建設歸哪個部門管

1、居民小區內的違法建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2、並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未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物業管理條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5、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

6、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4)關於查處居住區內違法建設的工作指導意見擴展閱讀:

違法建設處罰種類

責令停止建設,是指執法人員在進行規劃管理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並須確認是違法建設活動的;

及時發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責令有關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限期拆除,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屬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或對城市規劃管理和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建築物;

通知有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全部的或部分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責令限期改正,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關違法建設活動雖對城市規劃實施構成影響;

但還可採取改正措施進行補救的,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規定的改正措施。

E. 查處違法建設中適用《城市規劃法》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區別

脫衰落忠閱雙軌復

F. 2018年還要五違四必整治嗎

五違指的是:違法用地、違法建築、違法生產、違法排污、違法居住。
一、違法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佔有人未按照或者有意曲解,規避《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擅自處置土地的,行為。如非法轉讓、出租農村集體土地或宅基地,部分或者全部佔有國有或集體土地,非法轉讓行政劃撥土地,未達到土地開發條件擅自轉讓土地,縣級以下擅自出讓或者非法買賣國有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臨時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等。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二、違章建築一定要拆除,因為從本質上講違章建築是違背國家法律規定私自建的,因為違法,所以一定要拆除,並且沒有相應的補償,有關解釋如下:
1、違章建築的概念解析: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2、對違章建築的處理辦法如下: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的要求,違章建築並不能認為是合法財產,也不存在權利。
三、違法生產,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四、偷排或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可能導致周邊地區的人們身體健康受損,甚至出現「癌症村」。這樣的違法行為無異於「謀財害命」,而且受到影響的公眾數量可能是巨大的,但污染單位和責任人往往沒有受到應有的嚴懲
五、關於查處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推進全市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按照市下發的《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要求,經專項行動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研究,有關查處城鎮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意見如下:
1、城鎮居住區內的違法建設是指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鎮居住區內,違反《城鄉規劃法》擅自進行建設,或對原有建築物進行拆除重建、改建、擴建的違法建設。
2、物業管理服務應當加強對管理區域的巡查,發現違法建設後立即予以制止。同時,報告城管、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並提供業主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3、對於新發生的違法建設,由區縣組織城管、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共同到現場進行核實。一經認定為違法建設,區縣應組織相關部門及幫拆助拆隊伍在第一時間予以拆除。
4、對於存在違法建設的房屋,由城管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違法建設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等手續。違法建設拆除後,由城管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房屋產權登記等限制措施。
5、公安部門按照市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並全程參與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拆違執法行動,維護現場秩序,做好安全保障,依法嚴厲查處暴力抗法、阻礙執法等行為。
6、由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不履行巡查、制止、報告職責的物業管理服務,及參與違法建設的施工、監理、混凝土、物業、經紀等及從業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7、對於典型案例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G. 如東縣《縣城規劃控制區內禁止違法建設暫行辦法》(東政發〔2010〕35號 )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縣城規劃控制區內禁止違法建設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縣城規劃控制區內禁止違法建設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內建設行為的管理,預防和禁止違法建設行為,健全和完善長效管理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控制區范圍內各類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置以及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追究。規劃控制區范圍暫定為東至東二環路,西至西環路,南至南環路,北至洋口大道。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內容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和維修建築物、構築物等行為。第四條 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責任前移」、「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以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住建局、規劃局、國土局、城管執法局等鎮(區)和部門為主的長效目標責任管理體制,在處置上以屬地監督管理與職能部門查處相結合、行政推動拆除與依法拆除相結合、查處違法建設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實行職能部門與鎮(區)、街道辦、以及村(居)自治監督管理的有機統一,確保違法建設早發現、早制止和違法建築早拆除。第五條 如東縣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築集中整治工作領導組下設的辦公室主要負責督促行政執法部門、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村(居)建立防控工作網路,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目標考核等工作。縣違法建築集中清查整治工作結束後,在縣城管執法局設立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六條 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和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是:(一)鎮(區)是禁止違法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監督管理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負責對轄區內禁止違法建設監督管理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建立和落實巡查監管違法建設責任制度、考核獎懲與責任追究制度。(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范圍內違法建設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推進、檢查考評。對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採取分片包干辦法,層層簽訂責任書,實行鎮(區)、街道辦事處、村(居)三級聯動,建立村(居)違法建設兼職或專職監督信息員制度,形成有效的違法建設監控網路,使違法建設始終處於動態監控中。(三)組織並充分發揮鎮(區)相關單位的職能作用,幫助和引導違法建設者自拆,有效制止違法建設的初始行為。對不聽勸阻的,當即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制止違法建設,並通過行政推動予以拆除。拆除不了的,報縣城管執法局依法查處,予以拆除。(四)積極做好拆除違法建築過程中出現矛盾的調處和信訪、安全、穩定工作。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村(居)是禁止違法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和第一道關口,具體落實巡查和監管制度,遏制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二)健全台賬資料,明確專人負責本村(居)內違法建設情況的收集、登記、分析和反饋,全面反映違法建築的發生、制止、報告和處置情況。(三)對於發現的違法建設應做好思想工作並及時制止住,對不聽勸阻的,及時上報街道辦事處,同時上報鎮(區)分管負責人。動員轄區內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立即自拆,對自拆有困難的,負責幫助拆除。對不願自拆的,協助鎮(區)、街道辦及有關部門拆除。(四)不得為違法建設出具相關經營場所等證明。(五)監督建設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相關許可證頒發的內容進行建設,並建立管理檔案。第八條 縣城管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一)建立查處違法建設責任機制。城管執法局主要負責人是違法建築查處與依法拆除的第一責任人,城管執法局與城管執法大隊、執法人員要層層簽訂責任狀,建立考核獎懲與責任追究制,形成城管執法中隊包街道,城管執法人員包村(居)、社區,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覆蓋責任管理體系。(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負責城區主次幹道兩側(具體范圍至主次幹道兩側第一排建築物及其院牆內)、城市公共廣場、公共設施、公共綠地等城市公共部位范圍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和拆除。(三)接到違法建設的報告、舉報或在巡查中發現違法建設,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築,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組織幫拆或者依法強制拆除。(四)發現縣級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黨員幹部違法建設的,可通知相關單位協同做好工作。第九條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用地監管,對未取得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不得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對縣城規劃控制區范圍內違法用地行為及時制止並依法查處。第十條 縣住建局、規劃局、建工局要依據各自職責對縣城規劃區內各類建設行為加以監管。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要求單位和個人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得向其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單位或個人建設項目審批,會同相關部門對違反規劃審批內容的建設行為作出認定;負責對違法建設工程設備和建築材料予以證據登記保存,依法查封扣押。房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要查驗申請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資料。無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辦理產權登記。在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對違法建築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構築物),不予補償。第十一條 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對已建成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提供服務時,必須查驗其規劃許可證,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審批手續的,不得供電、供水、供氣等;發現私拉私接行為的,相關部門必須依法從嚴查處;對需要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主動配合相關執法部門採取措施斷電、斷水、斷氣。第十二條 工商、質監、衛生、文化、煙草、食品葯品監督等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經營許可、文化經營許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葯品零售經營許可等手續時,要查驗申請單位或個人的相關資料,對利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辦理相關經營證照。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不得為利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相關許可;負責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執法保障,並做好維持現場秩序工作,堅決打擊阻撓執法的行為。第十四條 縣級各機關、各企事業單位和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要確保本單位和單位職工不得有違法建設行為,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人員有違法建設的,及時有效地做好教育疏導及自拆工作,必要時可採取組織手段,確保限期拆除。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和街道辦事處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巡查監管責任制不健全或不落實,造成違法建設不能及時處置的;(二)接到村(居)報告或舉報,未及時到達現場採取措施或因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違法建設行為繼續實施的;(三)因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而放任、縱容、包庇單位和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四)對單位和個人申請臨時建設或危房維修審核把關不嚴、超越職權審批,或者對審批報告的實施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違法建設後果的;(五)本轄區一個月內違法建築面積累計大於200平方米,或全年違法建築面積累計大於400平方米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並分別扣發年終目標考核獎20%和40%;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區)制定實施細則,對村(居)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不按照鎮(區)要求建立巡查監管責任制或巡查責任制度不落實,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違法建設,致使違法建築形成的;(二)因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違法建設行為繼續實施,又未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的;(三)對明知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建設條件,而隱瞞事實、濫用職權、同意上報審批材料,造成違法建設後果的;或者放任、縱容、包庇單位和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四)為違法建築出具經營場所證明的;(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城管執法局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因監管不力導致主次幹道兩側、城市公共部位內出現違法建築未及時發現、制止和拆除的;(二)自接到舉報、報告等,因工作措施不力,致使違法建設行為在查處過程中繼續實施的;(三)一個月內主次幹道兩側、城市公共部位違法建築面積累計大於200平方米,或全年違法建築面積累計大於400平方米,或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築未及時向縣政府或法院申請依法強制拆除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並分別扣發年終目標考核獎20%和40%;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違規審批、發證或以罰代批、代拆的;(二)謊報、瞞報、遲報、漏報違法建設情況的;(三)對違法建築查處或依法強制拆除過程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四)放任、縱容、包庇本部門(單位)人員進行違法建設的;(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九條 建立由縣城管、國土、住建、規劃、監察、公安、法制等部門(單位)和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並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參與監督,定期通報情況、分析問題、研究對策,對重大違法建設案件會商會辦。第二十條 建立群眾監督機制。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縣相關執法職能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經查證屬實的,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十一條 各鎮(區)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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