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輔導
『壹』 國稅局的輔導期是什麼
新開辦企業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需要經過納稅輔導,一般期限為半年。輔導期回期間答當月的進項稅票通過認證後當月不可抵扣,經過比對後在次月抵扣。半年到期後由企業提出申請,稅務部門重新審核無誤後劃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貳』 國考國稅面試哪個輔導機構靠譜
我報的來也是國稅的 他們部門源是單獨命題的 所以說還是上一個輔導班比較靠譜 我報的是中公的專業專項班 不過全額退費的 我覺得還是比較不錯的 考上了2萬多塊錢挺劃算的 就算是不過也有退費 還是比較合適的 而且個人覺得中公已經做了這么久的公考 他們的師資還是比較讓人信任的。
『叄』 國考近面試了,考的是國稅,聽說中公有這個專業的專門的輔導,是嗎而且還能不過退費的呢,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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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一般納稅人認定後,國稅的輔導期是否為培訓
不是,國稅會要求企業的辦稅人員到國稅指定的稅務師事務所報名參加辦稅員證的版培訓和考試,權國稅局本身並不會開辦培訓之類的課程。
在輔導期,國稅局會對你們公司的發票使用進行比較嚴格的控制,包括發票面額、發票數量等,如果有疑問,也可以咨詢你們的稅管員,但是這並不是培訓性質或者輔導性質。
『伍』 是不是成為一般納稅人以後都要被進行納稅輔導期謝謝
不是成為一般納稅人以後都要被進行納稅輔導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明電[2004]37號通知的規定,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後,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以及實際經營、申報繳稅情況進行審核評估,確認無誤後方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並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制度。
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輔導期一般應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標以及貨物運輸發票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的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5)國稅輔導擴展閱讀:
一、其他實行輔導期管理的納稅管理人
1、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且數額在10萬元以上。
2、騙取出口退稅的。
3、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納稅人認定標准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
需符合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陸』 收到國稅局免費印發的輔導資料有哪些
先糾正一點:「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對應的是商貿企業,「暫認定一般納稅人」針對的是非商貿企業。二者不能混為一談。對於「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辦理轉正手續的要求,各地國家稅務局可能會有差異,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為准。以下作為參考:一、納稅人應在輔導期期滿的前一個月內提出轉正申請,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一式二份)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2)書面申請; (3)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認定到轉正期間所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4)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認定到轉正期間所有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復印件。二、稅務機關受理後會審查遞交的資料,同時對企業進行實地調查,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4、企業能夠准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審核審批完成後,會返還納稅人一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柒』 看了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文件,才知道有稅務輔導期,但不了解什麼是 稅務輔導期,請高人指點。
企業被批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前1-6個月,稱為輔導期,輔導期內,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額,當月不得抵扣,應該在認證的次月申報抵扣。
6個月過後,一般納稅人輔導期轉為正常期,當月認證的進項稅額,當月必須申報抵扣。
其他方面,輔導期和正常期似乎並無區別。
『捌』 什麼是一般納稅人輔導期
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主要是核實納稅評估的結論是否正常;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是否正常;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是否正常;企業是否能夠准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輔導期就是雖得到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但條件還沒有完全成熟,認定後一般有六月輔導期。輔導期結束後才能自己領發票,自己開票。隨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逐步完善,一般納稅人的門檻將會降低,最終的條件只有兩個:一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是財務核算健全。收入的標准將會被取消,但臨時或輔導期還是會有的。
(8)國稅輔導擴展閱讀
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認定辦法內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對其他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稽查部門作出《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後40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玖』 稅務部門能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知識輔導嗎
為納稅人進行納稅輔導,是稅務部門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七條明文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拾』 一般納稅人輔導期,這個輔導期是什麼意思
一般納稅人輔導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規定:「 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一般納稅入納稅輔導期一般應不少於6個月。在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辦法對其進行增值稅徵收管理:
(一)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一萬元。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二)對商貿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專用發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三)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巳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四)對每月第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五)對每月最後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減後發售差額部分。
(六)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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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票問題解答
我們是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為千元版,現有3個問題:
1.是否為不含稅價格可以開具到9999.00?
2.我們為汽車銷售,是否必須為0.1,0.2台開具?可否0.25,或者0.3+0.3+0.4來開具?
3.發票不夠用可否再次購買?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1、千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大開票限額為不含稅價不超過1萬元,含稅價不超過1.17萬元。
2、當銷售汽車的單價超過開票限額時,您的台數可以開成小數。
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規定: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三)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巳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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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正認定
一、業務概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正認定是指一般納稅人暫認定到期或輔導期滿,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正式認定申請進行受理、調查、審批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輔導期或暫認定期滿的前一個月內提出轉正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准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准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一般納稅人認定信息,審核暫認定期限或輔導期是否到期;
(2)審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是否完整准確,印章是否齊全,發現問題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錄入系統,列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調閱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會計身份證明
(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稅務登記證明
(5)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信息
(6)房屋租賃合同
(7)增值稅申報表信息
核對納稅人提供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信息與上述資料是否一致,與納稅人的登記注冊信息是否相符等。
2.實地調查
主要核實:納稅評估的結論是否正常;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是否正常;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是否正常;企業是否能夠准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根據審核和實地調查情況,確定審批意見,返還納稅人一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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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發票認證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
認證期限延長至半年
由於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給企業造成了一些負擔。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具體的措施,對稅收征管工作進行了實質性的、傾向於納稅人的改進。
比如對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文件提醒,上述規定要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對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來規定執行,還是遵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第一條規定來執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舉例說明,一般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2010年3月31日前認證入賬(2010年是閏年),並在認證的當月申報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認證並入賬,並在認證的當月抵扣進項,在7月15日征期結束前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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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證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第二條的第一款規定: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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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稅負計算
稅負是指納稅人或征稅對象承受國家稅收的狀況或量度,稅法並未規定稅負的具體標准。
對於稅負的計算,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日常稽查辦法》規定:
稅負率=本年累計應納稅額/本年累計應稅銷售額×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