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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立法指導思想

發布時間: 2021-03-04 19:17:42

① 漢朝廷尉的立法指導思想

法制思想
1、初期實行"與民休息"、"寬省刑罰"的政策。崇尚黃老之術,提倡"清靜無為";
2、漢武帝後採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實行"禮法並用"、"德主刑輔"的治國方略。

② 漢武帝以後為什麼實行"德主刑輔"的法制指導思想,它對漢代的法律制度產生了哪

這個指的是西漢漢武帝採納漢代大儒董仲舒的意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將儒家成為漢朝的正統思想,但是法家也是輔佐的思想

③ 漢代法律思想的演變

「漢承秦制」,並且秦漢的政治與法律制度都處於封建國家早期發展階段。
漢朝在繼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礎之上又有所發展。其指導思想的演化從總體上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
1、漢高祖至文景時期
漢朝初年的黃老思想的流行,帝國剛從戰亂中恢復,急需休養生息,無為而治是這一時期的法制思想基礎。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就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
2、漢武帝以後
西漢中期的漢武帝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轉型。
這一時期,是以儒家思想為主,並輔之以法家思想為法制指導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輔」。
漢代「德主刑輔」法制指導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為了避免秦朝專任刑罰之失。漢統治者認為,以德禮教化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罰,採用剛柔相濟的兩手,以期穩定社會秩序,達到長治久安,鞏固地主階級專政。這反映了漢代地主階級在立法方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因此,這一思想基本上為漢以後歷代封建王朝所承襲。
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漢武帝「詔舉賢良方正,極言納諫之士」對策。董仲舒被詔以「《春秋》大一統」思想應對。他認為,要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首先要有統一的思想,否則便無法實行統一。他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建議「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並進」。董仲舒把儒家思想與陰陽家的思想結合起來,使之神秘化。他在解釋「德」與「刑」的關系時,認為德為陽,刑為陰。兩者關系是:「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也就是說「德主刑輔」。
這種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便成為漢武帝以後漢王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德主刑輔」的思想是後世歷代王朝的封建正統立法思想的基石

④ 題目:評述中國古代立法指導思想的發展並列出歷朝立法成果

中國歷代立法指導思想和立法活動的演變

陳建華

(一)夏商朝的立法思想是神權法思想。

神權法思想是從原始社會的宗教信仰發展而來的,人類進入第一個階級社會以後,原始社會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階級屬性,成為神權法思想。

夏朝統治者把自己的統治說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對人間進行統治;把他們對奴隸和平民的鎮壓和懲罰說成是「恭行天罰」。從夏朝開始,奴隸主就利用「天命」、「天罰」的神法權思想對奴隸進行欺騙,給他們的統治披上一層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繼承了夏朝的神權法思想,並且較夏朝更進一步,發展為一種典型的神權法思想。

立法活動:

1、禹刑。《左傳》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總稱,並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具體內容無可詳考。

2、湯刑。《左傳》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它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包括不成文的習慣法和國王發布的「誓」「誥」「命」等。誓側重於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發布軍事命令或宣布軍事紀律,大體相當於後來的軍法。誥側重於國王或者權臣對大臣、諸侯或者下屬官吏發出的命令、指示或訓誥。命是君主針對具體事情發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二)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

是明德慎罰與以德配天以及親親與尊尊,具體到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就是「義行義殺」和「明德慎罰」。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統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與豐富,有利於政權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所謂「義行義殺」,就是針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的情勢,選擇最適宜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反對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刑殺的方法。

所謂「明德慎罰」,就是在對付社會犯罪問題上,要提倡德治,提倡倫理道德的強行灌輸,以期在人們頭腦中構築預防犯罪的精神堤壩,有效地預防可能發生的犯罪。同時在鎮壓時,採取審慎的方針,即區分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的界限,對一般犯罪採取寬緩的原則;對嚴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立法活動

1、呂刑。周穆王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呂侯作「呂刑」。後因呂國改稱甫,所以又稱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內容不可考,《尚書•呂刑》有所記載。呂刑論證了敬德於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隸製法制的成熟狀態,是在總結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設經驗基礎上的重大發展,影響深遠。

2、九刑。兩種含義,一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書;一為西周的刑罰,即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

3、周公制禮。將夏、商兩代禮制加以折中損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禮制,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系統化的周禮,即所謂禮典,規范調整西周時期政治、經濟、軍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周禮是西周時期法律規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三)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紛紛建立了封建性的國家,為了鞏固從奴隸主手中奪取的政權,封建地主階級採用法家思想作為他們的立法指導思想。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意思是說,取消按照血緣關系而規定的法律特權,取消按照爵位的有無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國君之外,不論是誰,只要違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論罪處罰。這樣,開始打破奴隸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壘。

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意思是說,要制定成文法,並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從而否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輕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刑罰。這樣,輕罪就不致產生,重罪也就無從出現了。

立法活動

1、鄭國「制刑書於鼎」。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於當時社會關系得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制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這是打破奴隸主壟斷法律的一種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局面。

2、鄧析「竹刑」。公元前502年,鄭國大夫鄧析自行修訂鄭國的法律,書於竹簡之上,稱為「竹刑」。它雖屬私人作品,但是影響很大。鄧析後因「私造刑法」有違「國家法制」,被執政駟歂處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鄭國流傳並為國家所承認,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

3、、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於鼎之上,公之於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4、《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共有6篇,《盜法》、《賊法》、《囚法》(又稱《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將《盜法》和《賊法》放於法典之首,體現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它是戰國時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它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它的六篇為秦漢所直接繼承,成為秦律、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

5、商鞅變法。戰國時期一次最為重要的社會改革。,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史稱「改法為律」。法是指春秋中後期對法律規范的總稱,由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刑」發展而來。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來,改法為律即突出強調法律規范的普遍性、穩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觀念的又一進步,對秦朝法制統一有重要的意義。此後,中國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為名。

(四)秦朝的法律指導思想仍然採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現為:

1.法令由一統。這一思想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第二層含義就是最高立法權屬於皇帝。

2.事皆決於法。秦朝專任刑罰,規定了各種法律來規范人們的行為。

3.以刑殺為威。這一思想有三層含義:第一,法網嚴密;第二,嚴刑重罰;第三,濫施刑罰。

立法活動

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直接來源於商鞅變法期間以及商鞅變法以後秦國所確立的制度。秦統一後主要是頒布各種單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動頻繁,但沒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統一法典。

(五)漢朝的法律思想經歷了兩個發展時期,漢初到文景帝時期採用黃老的無為而治作為統治思想,到了漢武帝之後確立了封建正統的儒家法律思想。後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襲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1.漢初至文景時期

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治的指導思想。

漢初,由於秦朝的苛政和連年戰爭,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統治者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養,恢復和發展生產,以鞏固剛剛建立的封建政權。這時,劉邦總結秦亡的教訓,作為借鑒。劉邦手下陸賈根據黃老思想,結合當時的社會情況,提出「道莫大於無為」。當時統治階級從皇帝到丞相無不尊崇黃老思想。文景時期尤為顯著。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就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結果,出現了生產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榮景象。

2.漢武帝以後

漢武帝以後是以儒家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制指導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輔」。

漢初社會政治經濟經過七十年的恢復和發展,國家積累了大量物質財富。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製得到鞏固,但漢初分封的諸侯王室力量也逐漸強大起來,同中央發生了尖銳的矛盾。土地兼並嚴重,加上匈奴不斷入侵,最高統治者就亟需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尋求新的法制指導思想。漢武帝招賢納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統」思想應對。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首先要統一思想。進而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的儒術,是將儒家思想與陰陽家思想結合起來,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萬物都分為陰和陽,德為陽,刑為陰,德主則刑輔。這也是總結秦朝「轉任刑罰」的教訓,提倡先用德禮進行教化,教化無效再輔以刑罰。這種剛柔並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行之有效的統治方法。這一思想對後世歷代王朝的立法影響很大,是以綱常名教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開端。

立法活動

1、「約法三章」與《九章律》。劉邦入咸陽後,宣布廢秦苛法,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漢朝建立後,高祖命蕭何參照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在《法經》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它是漢朝的基本法律。

2、漢律60 篇。惠帝時,叔孫通為補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儀品之制,編訂《傍章律》18篇;武帝時張湯制定《越宮律》27篇,規范宮廷警衛等事項;趙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賀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篇,漢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六)唐朝初年立法指導思想同當時「安民立策」的總方針政策密切相關,大體可以歸納為三點:

1.德本刑用。唐太宗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積極推行以教化為宗,刑罰為輔的政策。把「德禮」作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罰只是為保障推行「德禮」而設,二者相輔而行。

2.法令簡約。所謂簡約,就是條文簡明,使人易知。

3.寬仁慎刑。所謂寬仁就是提倡用輕刑。所謂慎刑,就是對犯罪者處刑採取慎重的態度。

立法活動

1、《武德律》。為唐高祖武德年間制定頒布,是唐朝立法的開始,以隋朝《開皇律》為基礎,沒有太多變化。

2、《貞觀律》。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全面修訂法律,經過11年的時間,完成並正式頒布,共12篇,500條。構築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標志著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永徽律疏》。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貞觀律》為藍本,制定頒布《永徽律》,共12篇,500條。後長孫無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對律文進行逐字逐句的解釋,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於律後合編一起,稱為「永徽律疏」。它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原則和制度從歷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後被稱為《唐律疏議》,它是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具社會影響的代表性法典,集中體現了唐朝法律空前發達的盛況。

(七)宋代立法指導思想

宋王朝統治時期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部曲轉化為佃農,擺脫地主的私屬地位,躋身為國家編戶。宋初統治者為適應這一變化,總結了唐末五代「君弱臣強」導致變亂的教訓,確立中央集權的基本國策,加強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和統治。

宋代統治者針對國內階級矛盾激化,農民起義不斷,確立了重懲「賊盜」的法制指導思想。主張採用重法,使用酷刑嚴厲鎮壓「賊盜」犯罪,所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就說明了這一點。

立法活動

1、《宋刑統》的制定。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各篇下分214們,並且律後附有唐中期以後到宋初到敕、令、格、式。

2、編敕活動。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編敕》後,凡新帝即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編敕。

3、編例活動。宋代也很重視編纂條例和斷例工作,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形勢。神宗變法期間首頒《熙寧法寺斷例》,南宋時期高宗頒布《紹興刑名斷例》等。北宋哲宗首頒「權宜指揮」,至南宋中期指揮已達數萬件之多,其法律地位也日趨重要。

(八)元代立法指導思想

一是「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二是沿用本民族習慣法。

立法活動

1、《至元新格》的制定,成為元代立國後第一部成文法典匯編。

2、《風憲宏綱》與《元典章》。分別制定與元仁宗時期與元英宗時期。

3、《大元通制》。以《風憲宏綱》為基礎,修訂了元代較為完備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元代法制狀況。

(九)明朝處於我國封建社會的後期,為了維持政治、經濟不遭受嚴重的破壞,君主專制統治更加強化,並發展到極端化的程序。這一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是開國皇帝朱元璋確立的,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都有深刻的影響。

1.重典治亂世。具體體現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方面。朱元璋認為,國家的穩定,首先取決於封建國家能否實行對於各級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試圖通過重典治吏,來達到更好的治民、治國,強化中央集權。

2.禮刑並用。朱元璋也從歷史中意識到,一味強調鎮壓,僅靠嚴刑峻法,雖可以取得一時之效,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並用,將禮的預防犯罪的職能同法的鎮壓的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酷法,又強調德禮教化,儒法結合,禮刑並用。

3.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將立法與法制宣傳結合起來,要求老百姓知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用實際案例來教育老百姓。

立法活動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洪武30年完成並頒布於天下的法典,共七篇30卷,460條,一改傳統的刑律體系,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大法,也是我國封建社會後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僅本朝終世奉守不變,歷代也無敢輕改。

2、《明大誥》。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親自督導編制了《大誥》四編。主要內容是為懲治臣民各種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璋發布的訓詞誡令,是明朝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匯編,充分體現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問刑條例》。條例是明律以外的單行法規,一般簡稱「例」。通常來自於司法審判的典型案例,司法機關根據該案例擬定條文,經皇帝批准頒布,成為可以普遍適用的法律形式。明孝宗弘治年間,刑部刪訂《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還將律例合編,例為附註,稱《大明律集解附例》,影響了清朝。

(十)清初「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思想。

清朝統治者從關外時期起,就重視借鑒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極時,已從實踐中認識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參漢酌金」的立法原則。「參漢」,就是吸收明代的法制;「酌金」,則是有條件地援用女真族的習慣法。在這一原則指導下,開始將明律為代表的漢族封建法律意識與原則吸收到有關的法律、法令中。在漢官的建議下,清代法制建設將「詳譯明律,參以國制」作為基本的立法指導思想。

立法活動

1、《大清律例》。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是清朝較為完整、嚴密的定型大法,它與《大明律》的體系結構基本相同。

2、則例。則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則例指清朝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規范各部院政務活動、保障其正常運轉的行政規則。可以視為清政府的行政法規,自康熙朝開始制定,分為一般則例和特別則例。

⑤ 試述漢朝刑事立法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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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漢朝法制指導思想的演變背景及過程

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的演變:第一時期:1. 時間:漢高祖高漢武帝即位之前的六十年間2. 法制指導思想:黃老的「無為而治」居統治地位,輔之以儒.法思想。3. 過程:為避免重踏秦二世滅亡之覆轍,以及鞏固統治.恢復和發展經濟的現實需要,加之深受一批鼓吹道家學說的大臣的影響,從劉邦到漢景帝的汗初統治者,奉行黃老學派的「清靜無為」思想,採取「輕搖薄賦」.「約法省刑」的「與民休息」政策,從而緩和社會矛盾,和恢復經濟發展。 在黃老思想指導下,汗初經由劉邦到文景帝的幾代君主的身體力行,以及蕭何.曹參等輔相的實現,社會發展取得顯著成效。第二時期:1. 時間:自漢武帝起2. 法制指導思想:強化中央集權,以儒家思想為主,禮法並用。3. 過程:經過六十多年的發展,至漢武帝在位時,中央政權日益鞏固,社會趨於穩定,整個社會逐漸形成大統一的局面。面臨新的社會形勢,漢朝統治者希望以一種擴展進去的積極政治學說取代汗初的「無為」黃老思想,化解社會矛盾,鞏固中央專制主義政權。 董仲舒應時改造儒家理論,儒家強調皇帝的權威,而董仲舒利用神權使這權威合法化。 董仲舒在法律方面,主張「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輔。董仲舒的理論學說是在先秦儒家基礎上,吸收各家學說中有益成分的以儒法合流為特色的一種新的思想體系。 董仲舒注視主張的「德主刑輔」. 禮法結合的思想被漢武帝採納,並以此為核心,形成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影響了以後各朝代的法律制度。

⑦ 西周與漢代的法制指導思想是相同的嗎

不相同。
西周建國前,西周統治者意識到傳統神權法理論已經無法解釋西周內統治的合理性,因容而西周統治者創立了新的政治指導思想「以德配天」。雖然這一思想中仍然留有神權法思想的痕跡,但其內涵與重心已經轉移到世俗政權的重民、保民實踐上了。這一理論在法律思想上的細化與體現就是「明德慎罰」,即發揚德禮教化,謹慎使刑罰 ,可以看出,在西周禮與法緊密相連。

漢朝的統治者認識到了秦朝滅亡的原因,吸取了秦朝滅亡的經驗。而與此同時,多年的戰爭使得百姓們的生活苦不堪言。漢朝統治者選擇了黃老思想,即約法省刑,作為他們的法制指導思想。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漢朝的統治危機開始顯露。為了安定統治,漢朝統治者在權衡了各種思想後,選擇了儒家思想,法律思想也由約法省刑轉變為德主刑輔。

⑧ 漢朝時期國家的最高立法原則是

立法指導思想

1.漢初黃老思想與「約法省刑」的原則。

秦朝的暴興暴亡,使漢初統治階級開始深刻反思法家思想,嚴厲批判「專任刑罰」、「重刑輕罪」的主張,為了鞏固封建統治,確立了黃老學派無為而治、「與民休息」、「約法省刑」的指導思想。漢高祖劉邦規定由賦十五而稅一,漢景帝實行三十而稅一的經濟政策;漢文帝進行刑制改革,廢肉刑,除「誹謗罪」等。漢初經過連續七十餘年的休養生息,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穩定了漢王朝的統治地位。

2.漢武帝「德主刑輔」思想確立與封建正統法律的產生。

漢初經過七十餘年的「休養生息」,到漢武帝時期,封建國家已經具備雄厚的物質基礎,漢武帝決心改「無為而治」為「有為而治」,儒學思想家董仲舒適時地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系統地闡述了「禮法並用」、「德主刑輔」的法制指導思想。這種思想主張得到最高統治者的肯定,上升為占統治地位的指導思想。這種思想實質上是對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思想,商鞅、韓非法家思想和陰陽等家學說的綜合繼承,正如漢宣帝所言,「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從而豐富了儒家的思想體系,不僅對漢代的統治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整個封建社會的歷史發展也具有深遠的影響。

⑨ 據材料一並結合所學知識,指出漢初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和秦朝的不同之處

材料明顯反映的是仁政的治國思想,主張減輕刑罰,而秦朝是實行的輕罪重罰。漢朝統治者注意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統治策略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指導思想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⑩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是怎麼成為漢朝推行新政的指導思想的

16歲的少年天子,雄心勃勃,欲為國效力,一層才華。武帝胸中有數,他深知,要想治理好國家,就必須選賢任能。他登基後的第一件事,就是下詔舉賢。消息傳遍全國,國內學子振奮。或舉薦,或自薦,各地賢良之士,紛紛匯聚京師。武帝對此事十分重視,親自出題,親自閱卷,親自面試。他從中選拔了大批人才,而尤須特別提到的一件事是,他從中選拔了一位拔尖的儒學大師董仲舒。

董仲舒自幼熟讀儒家經典。據說,為了刻苦攻讀,他三年不出門,以致不知春夏秋冬。武帝早已微知其名,此次親閱其試卷,被其驚人的論點、嚴謹的邏輯和優美的語言所懾服。在其試卷上批了「賢良之首」四個大字,並命速傳董仲舒進宮當面策問,即天子面試。

策問的當天,武帝就天道、人世、治亂等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三次策問,董仲舒一一從容作答,史稱「天人三策」。「天人三策」主要是說,君主受命於天,就要奉行天道。天道,就是使國家走向大治的途徑。而儒家的仁義禮樂,是推行天道的具體方法。國家的治亂關鍵在於國君。國君首要的是用人。用人得當,方法正確,國家就會大治。反之,國家就會大亂。他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武帝被他的君權神授、天下一統的宏大理論所振奮。他要以儒家學說治國了。後來,經他的老師丞相衛綰的建議,武帝批准了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成為漢朝推行新政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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