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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类摘要

发布时间: 2021-03-02 16: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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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文

论《劳动合同法》及其法律效益的实现
摘要《劳动合同法》从法领域看是社会法从法本位看是社会本位法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是回应型法《劳动合同
法》的法律效益受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因素以及法治境界的影响,可以通过贯彻回应性,落实主体保和发挥机制作用来实
现。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回应性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我国《劳动合同法》是的制定和
实施回应了社会的潮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与国际上保护
劳工的价值观一致。本文是这一新法的回应,坚持其为良法的观点,
对其三大属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实现的途

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大良法属性
笔者从法理上研究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一部良法,具有社
会法,社会本位法,回应型法的属性。
从法领域来说,基于公法、私法、社会法的三元结构划分《,劳动合
同法》是社会法。如‘基于人类对秩序需求的心理,需要相应的规范调
随整社会关系’,②社会法强调的在事实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对强势
群体设定更多更严格义务性规范来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从而满足其对
劳动用工秩序的心理需求。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法是社
会法的重要部分,《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子体系之一的劳动关系法。
劳动关系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值关
系,是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配置权利
义务时向有利于劳动者的一方倾斜,如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和试用
期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合同关系,纠正这种不平等,
促进结果公平。
从法本位来说,《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本位不同于
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法,以社会为本位,追求社
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关注社会均衡发展,以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为价
值追求《劳动合同法》是以规范劳资之间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身份
进入到经济生活领域的,它协调劳动关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与社
会本位法的内容与目标是一致,符合社会本位法的基本特征虽然《劳
动合同法》在劳资利益搏弈中注重分配正义,但并不是把所有权利都
配置到劳动者一方它只是强调社会本位,通过各种规范使劳资双方
个人利益的次优化,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依据《劳
动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而自愿缔结的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者
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依据
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而产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义务限
定了对方的权利空间。在这情况下,双方不能随意改变或放弃自己的
权利,其实际上都是一种义务人,不能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劳动合同法》是回应型法法律既是
政治和智识历史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社会和经济历史的反映。心’《,劳动
合同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时代结束,公法私法化的趋势
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不到位,矿难频发,超时加班,职业
病危害严重,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下,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
体系尚未建立的这样一个历史条件下,回应社会的普遍需要的和广大
劳动者的愿望,而创制的具有工具性价值的能动性的法律《劳动合
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整顿单位内部规
章制度,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等规定,都是有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工具《劳动合同法》对近几年社会不断出现
的新用工形式产生的社会问题做出反映,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
行了规制,就是其具有回应性的一个体现
所以《,劳动合同法》以其具有回应性,坚持社会本位,谋求实质平
等,满足了大多数人的愿望,用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来看《,劳动合同
法》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部“良法”。
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根据法运行的不同环节,笔者认为,法律效益是立法、执法、司法
和守法过程中法律产生的最接近法律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效果的总
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
和守法过程中产生的最接近其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的自身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总和前文笔者己论及《劳动合同法》的属性社会法,社会
本位法和回应型法。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只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
中体现社会性,社会本位性和回应性,切实发生积极的效果,就是具有
法律效益。法律效益越大,有越接近法的价值。

⑶ 2015年2月社区法制宣传内容摘要

一进入腊月,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惠民蔬菜种植合作社里,经理老朱一天都没闲着,每天都要接待一拨拨来找他讨要工钱的人。这些工人少的被欠了七、八千元,多的有四、五万元,有本地村民,也有外地留在这里打工的。
固定员工加上临时工人,这个蔬菜合作社一共欠了工人20多万的工资,但是经理老朱就是拿不出来。由于资金链断裂,现在大棚都已经只剩下了架子。除了老朱,同一批投产的大棚蔬菜公司有一半都欠着工人钱。工人们要钱回家过年,老朱他们也想解决,但他们又特别无奈,因为政府不给钱。
政府怎么会欠老朱钱呢?原来,2008年,吉林省开始推广实施“百万亩棚膜蔬菜工程”,鼓励各地开展棚膜蔬菜经济,让老百姓吃上本地菜。2010年,老朱所在的长春市双阳区开始了一个新菜地建设项目,老朱的菜园就是其中之一。老百姓自己投钱建设大棚、温室,政府帮忙建设配套设施,工程验收完成后按照标准统一补贴,民建的大棚原则上按照建筑材料的不同补贴分为每个大棚4万元、2万元和2.5万元三档。在镇政府下发的文件中,承诺业主:温室建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贴到位。2010年完工后,2011年4月这几家公司就通过了区里的验收,但是之前说好的补贴却缩了水。
老朱拿出了一份双阳区2012年下发的补贴费用核算统计表,上面清楚地写明了双阳区4个园区应补贴总额为1586万,但是当时拨发的只有950.94万,占了总额的60%不到,剩下的40%多却一直没有下文。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每个业主都有一笔特殊的欠款。由于补贴款不到位,几年下来,大棚的建设和经营都遇到了难题,更别说盈利了。老朱告诉记者,当初贷款350万元,利息就接近一百六、七十万元。即使是现在,如果这笔钱能到手,老朱觉得自己的蔬菜合作社也应该还有机会能够再振作起来。
多年来,几位经营者一直向各级政府部门要说法。最近一次他们收到的正式答复是2014年1月22日来自双阳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情况说明,称这个项目原本申请的资金是2000万,上级部门在立项后只发放了1200万,他们正在和市里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尽早安排剩下的800万元钱到户。又一年过去了,事情是否有结果呢?记者跟随园区的经营者再次找到了区国土局。王主任说,钱并不在区里,而是在市财政局。那财政局为什么要扣下这笔钱呢?长春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却是另一种说法:“这个事不归我们管,你们要找市国土局请款,我听他的话,他说你们具备(申请)60%(的资格)了,我给它,它给你。他如果觉得不具备,我也听他的。”
从财务工作人员口中记者了解到,新菜地基金的发放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发放的1200万是立项后就拨付的,而剩下的钱则需要市国土局验收合格后再次申报才能发放,但是长春市国土局根本就没有申报接下来的800万,这又是为什么呢?
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朱副处长说:“你们的工程到了什么进度、质量如何,都是要进行核实的,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你们的这个项目最后根本就验收不下去了。”
各个部门转了一圈,大家才头一回听说,后面的款项发放不下来是因为工程验收有问题。但是在2011年4月,区里的验收明明都已经合格了,为什么验收又进行不下去了呢?记者再次来双阳区国土分局,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副局长王序华表示:“因为1200万这个钱是省里专项的钱,应该按照要求要走招投标程序,当时就没走招投标。”
文件中清楚地写到:园区内棚室建设以民建公助形式为主,统一标准,自主建设;基础设施(即水、电、路)实行统一招标、统一施工、统一决算,那么这个园区工程为什么没有进行招投标呢?王序华表示:“我也是在材料上看到,当时工作人员表述的情况中听说的,省里有明确要求,说加快进度,因为招投标要公示,要报名,要投标,要专家评标,开标,这一套程序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政府想办好事就不如先建。”
某位领导的一次发言中可以看到这样的指示:要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当时已经是2010年春天,要在当年投产,只能跳过招投标环节,对于这一点,双阳区政府也承认了当时的错误。
招投标手续本身就是建设过程中的一环,也不可能进行事后补救,显然在双阳区的蔬菜大棚建设一开始,资金的使用就注定会出现问题。然而,记者在深入调查后还发现了另外的问题。2012年双阳区国土局拿到1200万元的立项资金后,发放给建设大棚、温室业主的只有950多万元。那么剩余的钱花在哪了呢?记者找到了当年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基层政府部门。奢岭街道办事处农村工作局局长孙玉刚告诉记者:“包括水电路,都是咱们办事处先行垫付的。现在办事处还垫了不少钱。”
这剩余的240多万元究竟去了哪儿?一份2012年双阳区国土局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的汇报里显示,这240多万元被当做前期工作费用留在了双阳区国土资源分局。
对此,王序华表示:“扣除按照咱们整个项目管理的规则,每个项目在前期申报之前有些工作费用,包括做可研性的费用,现场勘察的费用,测绘的费用,地勘的费用,设计院的费用,监理的费用,施工前期的工作准备费用都包括在内,科目很多,都按国家定额进行计算的,这个前期费用,按照项目总额应该是240多万。”
这240万元的花销到底有没有依据呢?记者查阅了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建设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开发菜田的审批踏查、保护规划等属于新菜地基金管理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得超过收取资金的5%。也就是说,已经下拨的1200万中,国土部门作为管理费用最多只能扣除60万,这240多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不得而知。
该给的800万元没到位,1200万元也没给全。老朱以及和他有着同样遭遇的人,终于搞清了钱差在哪儿。是政府相关部门在操作中出了岔,才导致本来答应好的补助款迟迟不能给付。那这事总得有个说法吧,总得有人承担责任吧?
几年来,业主们每年都会向区里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大棚补贴的请示,但是2010年就开始的项目拖到2015年还不解决,许多当初负责项目的人员已经不在原岗位,每次业主们反映问题几乎都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从头再说一遍,也不知跑了多少回,说了多少次,各级部门却总是给不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王序华承认,招投标流程要重新来过是不可能的,现在看来,要把剩下的800万元再发到业主们手中,只能想别的办法:“这个跟省市一直在沟通,咱们补贴已经发放了950万,剩余的800万,也是按照地方政府想法,能不能争取来,按照这个项目管理资金额度,继续给他们补贴,还是把这800万走完招投标程序,按照省厅项目管理办法重新走程序。”
对于区分局的这些意见,长春市国土局目前并没有给出答复。但是对于业主来说,钱一天到不了手上,要承担的压力就要增加一分。
节目的最后,再来梳理一下整个事件的脉络。首先,建大棚,是政府倡导和鼓励的,政府还专门给了补贴;后来,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为了落实领导的指示、缩短建设周期,就违反规定,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导致后来工程无法验收,剩余的800万元补贴款无法下拨。而已经拨付的1200万元,也没有足额拨付到位。事情的责任很明确,是由政府违规操作造成的。但几年来业主们多次反映问题,却无人承担责任,导致的结果,就是建设大棚的业主,由于资金短缺经营困难,不但工人工资发不出去,自己也濒临破产。相关部门在这个过程中,违法行政在先、推卸责任在后,无视群众利益。这样的问题不纠正,最后受伤害不只是百姓,更有当地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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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无罪区别于事实上的无罪,它包括绝对无罪法定无罪和存疑无罪几种情形。不枉不纵是司法工作者的共同理想,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限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以及其他鉴定条件,这样完美的理想难以实现。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可避免,不论因为案件被判决存疑无罪,或者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有罪而认定为冤假错案。一个案件包括太多复杂因素,当错案发生后,理性的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其对错程度,然后严格且公正的对承办人追究刑事责任,才是对被告原告审判者真正的负责。
Not legally distinct from the fact of the innocent, it includes absolutely innocent innocence andinnocence of questionable legal. Justly is the common ideal of the judicial workers, but in the face of the perplexing case, e to various subjective factors and other identification conditions, such a perfect ideal difficult to achieve. Happening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because the case was found guilty of doubt whether, or in the case of insufficient evidenceconvicted and identified as th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 case includes so many complicatedfactors, when the misjudged case occurred, the reasons for its formation and rational analysison fault degree, then the strict and impartial investigating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contractor, is the defendant and plaintiff judge re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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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法律论文 英文摘要

The crime takes the common social phenomenon blatantly, has existed in the social history several thousand years; And is specially violates blatantly as the criminology concept, may say with the general sense crime synchronization proction; But violates blatantly as the criminal law concept, also has existed historically in human society over a thousand years. Commits the achievement one kind of criminal offense and negative cultural performance blatantly, regardless of being in the criminal law standard particularity or the ethical value reversion, is worth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researcher inquiring into thoroughly. However, since long,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orists to penology on “ constitution objective important document” research attention spot, multi-deliveries in objective aspect necessary important document, namely harm behavior, harm result and behavior and in result causal relation; Regarding chooses the important document as the crime objective aspect the crime to implement the method, actually rarely has stepping. This article to blatantly crime inquisition, not only limits to the penology research angle of view, but also from the criminology, ethics, the sociology and so on multi-angle of view discussion violates blatantly separately standard, essence, social wicked evil, negative valence value implication and quality synthetic evaluation. The author only hopes through so many stratification planes, the multi-angle of view discussion, can and comprehensive clarifies by the even more three-dimensional deepening shows, will violate blatantly the inside story maximum limit presents in society and in front of the reading public, thus expected that it can develop our country criminal activity jurisprudence, the criminal application discipline research universe of discourse, makes own contribution slightly.

⑻ 法律的明确性论文摘要

法律的明确性指法律规则要做到具体、确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实现可预期的效果,人们便可依此实现生活的法律规划,此乃法律之为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我们也深信不疑。法律广义上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这里主要探讨成文法,对此有两点可做学理上的探讨:一是法律真能做到明确性?(或者说能做到多明确?);二是当法律做到明确性就一定符合立法的效用预设吗?
先谈第一个问题,一切事物的存在都需由语言所表述才能建构其本体上的社会意义,法律亦不例外,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的表达同样需由语言成其为载体。在语言学上,语言本身是一个抽象的符号系统,索绪尔把语言理解为“所指”与“能指”的结合体,二者的关系并非一对一的线性必然,而是不特定的任意安排。所指即语言所指向的实体对象,而能指是形式上的语音符号,二者的组合具有随意性,并无规律可言,例外的是拟声类词。当然,语言也具有社会性,受到文化习惯、思维方式等的制约而成为社会普遍意识的共同定义,但这不足以颠覆语言作为抽象符号的本质任意性。法律由语言符号所表征,自然就不能完全建构出我们力图达到的语言“所指”上的定向。也就是说,语言的内在不确定性和开放性注定使我们所期望的法律内涵得不到预设的表达,以致法律适用在实践当中经常得不到明确的回应,这也是法律由语言表征造成的必然缺陷,或者说是制定法的一个不可治愈的先天性疾病。习惯法在这方面则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并非由语言所表征,而由言语和行为所承载。语言和言语是两个不同的语言学概念,“言语是个人运用自己的机能时的行为,它运用的手段是通过社会惯例”(索绪尔语),即言语是具体的变化的,它能有效地承载起习惯法则在人们共识中的解读,从而使法律得到基本没有歧义的运用。由此可见,法律要真的做到明确性实非容易,或许正因做不到我们才呼吁要去做,但二者却是一个悖论,我们要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地接近明确。
再看第二个问题,对此可先举例明之,假若我们搞个招聘启事,明文规定身高170cm以上,要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如此等等,尽可能细化条件以做出最有利的筛选。然而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缺陷,假若某人非常优秀正是我们所需之人,却因身高为169cm或一年零10个月工作经验的细微差别而被硬性条件所排除,这岂非遗憾,我想这也违背了我们招聘人才的初衷。既然如此,我们何不规定为中等以上身材或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等较模糊的条件,从而加大对人才的网罗范围,因为主动权依然在我们手里,我们照样可以把不需要的人排除而只留下最心仪的对象(当然这可能招致波斯纳的怀疑,因为这样处理涉及经济学意义上立法成本的增加,在此不论)。我想,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或有些清楚了,法律的明确性或许不一定符合我们做出立法设计的意愿。正因如此,法律在规定时同时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经常冠以“其他 ……”作为可能出现例外的口袋条款,这不正是法律对自身无法做到明确性的默认?
“一方面,法治表示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需求,以便人们得以相应地规划和组织他们的安排;另一方面,法治又强调需要法律得有某种灵活性并且能够让自身适应公共观念的变化。“正如沃尔克这句话所言,法律本身就是一个逻辑矛盾体,既强调明确性又不排斥模糊性,二者的内在紧张关系是法律自身固有的悖论。当然,这样一种内在冲突或许也为法律提供了一种发展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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