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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進步

發布時間: 2021-03-31 07:48:17

科學技術的進步對人類發展有什麼樣的意義

一、科學技術發展對人類生存環境的影響

從微觀的角度來看,我們的生存環境由於材料、建築、電力、交通等科學技術的發展獲得了極大的改善。 但是從宏觀角度來看,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對生存環境的破壞卻日益嚴重,並且加速度越來越快。

總的來說,科學技術發展對人類生存環境的影響是巨大的,如何平衡發展和環境的關系,善待自然,恢復自然的活力,變一味索取到索取與給予並行,進而改善生存環境,對人類來說任重而道遠。

二、科學技術發展對人類社會文明的影響

文明是人類審美觀念和文化現象的傳承、發展、糅合和分化過程中所產生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的總稱,包括理解生活的基本方式,基本的價值取向和運作社會生活的基本模式,三個要素構成一個獨具特色的整體,這就是社會文明。

科學技術發展帶來的巨大物質基礎,這使得人類的價值取向和社會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各類需求滿足的情況下,人類開始追求更高層次的需要,因此出現了各種社會制度,自由、平等、民主以及和平等要求使得人類社會不斷完善、科學和進步。

當然,任何事物的作用力都是雙向的,科學技術發展在推動人類文明發展的同時,也對人類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瑕不掩瑜,綜合來說科學技術發展對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正面影響要大於負面影響,相信在科學技術的推動下,人類還將達到更高的文明層次。

三、科學技術發展對人類發展繁衍的影響

作為一個智能物種,人類的夢想,就是要生生不息的繁衍下去,並且要走出地球,在廣闊的宇宙中擴展生存空間,要達到這一目標,除了要看宇宙的發展是否給我們機會,還要依賴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人類是否能夠正確地使用這些技術。

當前由於我們沒有有效的應用一些科學技術,甚至濫用了一些技術,使得我們的生存的環境被嚴重破壞,這就需要人類發展新的科學技術,如新能源技術、環境保護技術,環境恢復技術等,通過這些技術,給我們的子孫留下發展的空間和時間,這些技術的發展勢在必行。

同時正確的應用科學技術,也是保證人類發展的一個基本條件,任何一種科學技術,若被用於謀利社會,那麼結果必將造福於人類,如果用在了相反的方向,那麼必然是貽害於社會。正確地應用科學技術,是保證人類發展繁衍的基礎,使科學技術這把雙刃劍在不傷到自己的前提下,更好的為人類發展服務。

Ⅱ 科技進步

紅層地下水開發示範取得的科技進步在前面各個章節當中都有具體的論述。對於紅層地下水開發示範環節所取得的科技進步,較為直接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促進了地下水利用價值觀的突破,提高了對紅層地下水的理論認識水平。

通過紅層地下水的開發示範實踐檢驗和研究,使原來認為不具開發利用價值的弱含水層地下水得到了有效地利用,對紅層地下水資源及開發技術條件有了深入的認識。

一是水源潔凈,農村飲水安全有保障。紅層地下水化學類型多為HCO3-Ca · Mg型,礦化度一般小於500mg/L,微生物指標、感官指標、污染指標和毒理性指標均能滿足生活飲用水要求。多為I類水,少數為Ⅱ類水。局部地段的微鹹水、鹹水和高鐵錳水一般可通過簡單易行、經濟實用的水質處理技術得以改善。

二是紅層地下水雖然一般含水層富水性較弱,但分布廣泛,富水性較為均勻,埋藏較淺。適宜的開發工程規模小,可隨人居聚落所處位置與紅層含水層的分布和富水性情況靈活布置,人均投入少,運行成本低,見效快且便於管理,適宜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三是紅層地下水開發工程與現有地表水開發工程之間存在著很好的互補性。紅層缺水區已經修建了大量的「五小」水利工程,引、提、堵、蓄地表水解決農村飲用水困難,但多存在雨季水質渾濁,旱季水源不足,供水保證率較低的不足。而地下水水質較好,水量穩定,正好可以彌補這些缺陷,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原來已有管線、水池等設施實現農村自來水化。

四是紅層含水層主要為岩層,岩石完整性和堅固性較好,導水和賦水空隙為裂隙或溶孔,無大型的地下空洞發育,地下水正常開采造成的局部水位下降不致形成地層的壓密沉降,更不存在因地下空洞塌落而引發地面塌陷問題。

(2)推進了地下水開發及供水技術的進步。

紅層地下水勘查示範結合紅層水文地質條件和供水對象的特點總結出了3種適宜輕便的鑽井設備施工的取水井型和相應的鑽探成井技術,探索出5 種適宜農村地區的供水方式,豐富了地下水開發工程技術。這些示範工程建設使用的設備簡單,可操作性強。採用微型、輕型鑽機鑽進、成井,設備易搬遷,兩相水泵抽水農村電源有保障,地面配套供水設施簡易,安裝和維護簡單,適宜紅層區農村現有的基礎設施條件。簡易水質處理技術試驗的成果有效擴展了水資源的利用途徑。

Ⅲ 科學技術的進步是人類進步的先決條件,這句話是誰說的

這句話不知是誰說的,不過科學技術能很快改變人類生產生活方式倒是千真萬確的。

雪峰文集 雜文篇

科學技術是促進人類走向文明的主要因素

雪峰


文明的含義是:富裕、有序、公正、昌明、和諧、自由、道不拾遺,夜不閉戶,賢不遺野,天下一家。
文明的第一個要素是富裕,沒有富裕就沒有文明,富裕有三個內涵,即:心靈財富富裕、精神財富富裕、物質財富富裕,其中物質財富的富裕是基石,沒有物質財富的富裕,文明是不可企及的。
物質財富的富裕靠的是什麼?靠的是科學技術的進步。
今日地球上生活著近七十億人,要解決這七十億人的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問題,全靠科學技術的進步,沒有科學技術的進步而靠傳統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這七十億人根本就無法存活,更談不上富裕了。
僅僅以互聯網的誕生而言,這一科學技術的進步節約了難以估量的資源和人力,許許多多的事不用出門就解決了,若用傳統的方式,僅僅信件的往來和資料庫信息庫的建立就要耗費大量的交通工具和大量的紙張及人力。今日,在日常的生產和生活中,我們觸目所及,都是科學技術的進步所導致,沒有科學技術的進步,就沒有今天的人類文明。
所以,一個文明的社會當永遠尊重科學家,尊重技術人員,永遠鼓勵和支持人們學科學,學技術,支持和鼓勵人們研究、探索、發明、創造。
當然,科學技術的進步也帶來了許許多多的負面效應,技術的進步加劇了對大自然的破壞和自然資源的浪費,人類無止境的物質追求和奢侈行為更是雪上加霜導致今日氣候的不斷惡化致使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前景堪憂,但是,無論科學技術的進步帶來了多少意想不到的惡果,最終解救人類的主要還是要靠科學技術的進步,因為靠人類自身思維的改變和意識的升華而想獲得文明的躍遷是幾乎沒有希望的。
人,是這么一種物種,他自私、貪婪、善於享樂但目光短淺,即使死亡來臨,他依然要追求金錢、權勢、名利、地位,信仰的缺失使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私利目的而無所不用其極,人天生的惰性使他們在保持傳統模式和佔有現有利益的條件下很容易接受可以用來享樂的新物質和新方式,但不願接受新的思想,新的突破傳統模式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出現一部新款手機,他馬上接受,但出現一種新思想,他不僅不會馬上接受,反而會想法設法抗拒並攻擊,舊馬車他是願意丟棄的,但舊思想他是很不願意丟棄的,新的汽車他願意坐,但新的思想他不願意接受,比如生命禪院這種嶄新的思想和第二家園這種嶄新的生產和生活模式他是不願接受並要極力抗拒的,他卻願意乘坐著嶄新的汽車用著嶄新的電腦去尋覓古人的老思想,去挖掘幾千年前古人陳舊的思想,只有科學技術的進步導致巨大的變革,才迫使他接受適應未來人類生存的新思想和新的生產和生活模式。
科學技術永遠走在人類思想的前面,那就讓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和躍遷吧!
2014-10-12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構建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國家。
第三條
國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第四條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應當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
第五條
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國家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六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
國家加強跨地區、跨行業和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加強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計劃的銜接與協調,促進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技術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術雙向轉移,發展軍民兩用技術。
第七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
企業事業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制度。
科學技術評價制度應當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分類評價。
第九條
國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並制定產業、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十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國家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一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國家科學技術基金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設立及相互銜接,協調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配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整合以及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等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國家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范的咨詢和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實行科學決策。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展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十七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用品;
(三)為實施國家重大科學技術專項、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重大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活動。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范圍內,為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優先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國家遵循科學技術活動服務國家目標與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的原則,超前部署和發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支持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持續、穩定發展。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有權依法自主選擇課題,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第二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同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因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使用。
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占實施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對批准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進行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公益性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的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對農民進行科學技術培訓。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建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並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發展給予引導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優勢,發揮集聚效應。
第二十五條
對境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創新的產品、服務或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采購人應當運用招標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並予以訂購。
第二十六條
國家推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服務標准制定相結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設計、製造相結合;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共同推進國家重大技術創新產品、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和依法採用。
第二十七條
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和網路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
國家實行珍貴、稀有、瀕危的生物種質資源、遺傳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國家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與產業發展相關的科學技術計劃,應當體現產業發展的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應當鼓勵企業參與實施和平等競爭;對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的項目,應當鼓勵企業聯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共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二)同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以委託等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三)培養、吸引和使用科學技術人員;
(四)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
(五)依法設立博士後工作站;
(六)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設立向公眾開放的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第三十四條
國家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基金,為企業自主創新與成果產業化貸款提供貼息、擔保。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范圍內對國家鼓勵的企業自主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完善資本市場,建立健全促進自主創新的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推動自身發展。
國家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創業發展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下列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企業;
(二)投資於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其他企業。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給予支持。
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企業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知識產權。
企業應當不斷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第三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分配製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的范圍。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產業、財政、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促使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淘汰技術落後的設備、工藝,停止生產技術落後的產品。 第四十一條
國家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獨立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也可以與中國境內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優化配置,防止重復設置;對重復設置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予以整合。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可以依法設立博士後工作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依法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組織或者參加學術活動;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和項目,自主決定經費使用、機構設置和人員聘用及合理流動等內部管理事務;
(三)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四)獲得社會捐贈和資助;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為國家目標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四十五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職責明確、評價科學、開放有序、管理規范的現代院所制度,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建立科學技術委員會咨詢制和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制等制度,並吸收外部專家參與管理、接受社會監督;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引入競爭機制。
第四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科學技術資源共享的機制,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實施和平等競爭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社會力量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八條
科學技術人員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力量。國家採取各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社會地位,通過各種途徑,培養和造就各種專門的科學技術人才,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並為科學技術人員的合理流動創造環境和條件,發揮其專長。
第五十一條
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其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依法選擇工作單位、競聘相應的崗位,取得相應的職務或者職稱。
第五十二條
科學技術人員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提供其崗位或者工作場所應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第五十三條
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少數民族科學技術人員、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等在競聘專業技術職務、參與科學技術評價、承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接受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發現、培養和使用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情況,應當作為評價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國家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聘用在國外工作的傑出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應當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國的傑出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依法優先獲得在華永久居留權。
第五十五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第五十六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給予寬容。
第五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為參與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等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科學技術人員有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權利。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按照章程在促進學術交流、推進學科建設、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培養專門人才、開展咨詢服務、加強科學技術人員自律和維護科學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九條 國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國家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國內生產總值適當的比例,並逐步提高。
第六十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於下列事項的投入:
(一)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
(二)基礎研究;
(三)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
(四)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
(五)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
(六)科學技術普及。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國家在經費、實驗手段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十一條 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第六十二條 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應當堅持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擇優確定。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問責制度。
第六十三條 國家遵循統籌規劃、優化配置的原則,整合和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研究實驗基地。
國家鼓勵設置綜合性科學技術實驗服務單位,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提供或者委託他人提供科學技術實驗服務。
第六十四條 國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制定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規劃,並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並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不得侵犯科學技術資源使用者的知識產權,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准。管理單位和使用者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約定。
第六十六條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普及。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後,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獲得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回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國家科學技術基金項目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依法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推薦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涉及國防科學技術的其他有關事項,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Ⅳ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不斷的進步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們通過應用(遙感)技術,能夠精確地計算出(地球形狀)的各種數據,證明地球是一個(略扁)的球體

Ⅵ 科學技術獎與科技進步獎有什麼區別

為獎勵來在科技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自貢獻的公民、組織,國務院設立了五項國家科學技術獎:1.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2.國家自然科學獎;、3.國家技術發明獎;4.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Ⅶ 科學技術的進步

科學技術是先進生產力的重要標志,是一種社會活動,是在人類實踐基礎上產生的,又反過來影響著人類社會。

首先,了解一下科學技術的概念。科學技術是一個復合概念。科學是指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是反映客觀事實和客觀規律的知識體系及其相關的活動,它主要分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思維科學。技術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技術包括生產技術和非生產技術,狹義的技術是指生產技術,即人類改造自然、進行生產的方法和手段。科學活動是一種認識性或精神性活動,屬於意識形式范疇;技術是一種生產性、實踐性活動,是人類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經驗、技巧等。總之,科學和技術是辯證統一的整體。
辯證學告訴我們,事務都具有兩面性。無例外地,科學技術的社會作用也是具有兩面性的,即積極地推動作用和消極地抑製作用。

馬克思曾概括:科學是歷史的有力的杠桿,是在歷史上起推動作用的革命力量,是最高意義上的革命力量。我們論古談今,可以發現其引起的社會巨大進步。

一、科技革命對生產方式產生了深刻影響。

其一,科技發展促進勞動資料(主要是生產工具)的變革,例如:煉鐵技術的發展使得鐵器應用於農業生產,代替了了石器工具;機械農機的使用代替了手工農具。

其二,科學技術促進勞動對象的變革。例如:海洋探測技術的發展是人類的生產活動擴展到海底,航空航天技術的發展使人類的步伐邁向了廣闊的宇宙,納米技術是人類有了更多更新的生產資料等。

其三,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勞動者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

二、科學技術是現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三次技術革命告訴我們科學技術引起產業結構的變化,例如:工業革命後大機器生產代替了手工勞動,工業迅速發展,逐漸超過了農業的的比重;第三次科技革命後第三產業不斷發展,成為比重最大的產業。

三、科學技術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方式。例如:現代信息技術為人們提供了更為方便、快捷的處理、存儲和傳遞信息的手段;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給予人們日益增多的閑暇時間,即人們能夠更多地從事各項事業的創造性活動。

但是,科學技術是一柄「雙刃劍」,它既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以造福人類,也在一定條件下產生了負面效應,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消極後果。

例如:科技發展使武器裝備越來越先進,卻在兩次世界大戰中給我們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霸權主義者利用現代科技武器入侵他國,造成大量生命財產的損失;計算機的發明便利了我們信息的交流,卻也使得無數青少年陷入非法網路的泥沼無法自拔;農業中濫用農葯、化肥導致土壤板結;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卻帶來了危及地球生命和人類社會的「全球問題」。愛因斯坦曾分析指出:為其在人的理智發展中所取得的進步而自豪。當然,我們一定要注意,切不可把理智奉為我們的上帝;它固然有強有力的身軀,但卻沒有人性。

只有對科學技術有了清楚的認識,我們才能更好的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簡單說來,通過科學技術發展經濟與環境能源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

發展經濟可以為保護環境提供物質保障,但若一味的發展經濟,而不注意保護環境,又會破壞環境,反而會影響經濟的發展;

發展經濟可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和效益,但若一味追求眼前的經濟增長,會導致能源枯竭,對以後的經濟發展產生抑製作用;
良好的環境與可以促進經濟發展,能吸引更多的商家;

因此,要在保護環境的基礎上發展經濟,要合理開發、利用環境,充分、有效地使用能源,樹立科學發展觀。忌單一考慮、鼠目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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