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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答辯狀

發布時間: 2021-03-31 00:43:14

A. 請問勞動糾紛答辯狀怎麼寫。勞動仲裁已做出,現在是用人單位不服告我。我成了被告。

1、答辯狀不是必須寫、必須提交給法庭:你可以對照公司的訴訟請求逐一列出反駁理由、到開庭時自己親自宣讀而不提前提交,免得公司早做准備。
2、如果你想寫答辯狀,格式參考
3、另外,提醒一句:公司方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合理,有可能是在拖延時間,如果你索要的賠償數額較大,建議在訴訟期間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公司賬戶或財產,以防勝訴後無法執行的問題。

答辯狀

答辯人(本案被告):你(姓名年齡聯系方式住址等)

答辯人現就本案原告XX公司訴本案被告勞動糾紛一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不合法訴訟請求,維持即XXX勞動仲裁委員會XXX號裁決。答辯如下:

一、關於勞動關系問題:
本人於X年X月X日走進入被告XXXX公司工作8個月,這是無法空否認的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
2、
3、
以上證據,已經過XXX市勞動仲裁委的認定,足以證明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原告說與被告沒有在原告的公司工作過、沒有形成勞動關系,純屬無理狡辯。

二、本人提出反訴,要求被告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
理由:根據一中所列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有事實勞動關系,而且原告根本無法證明已經與被告簽定了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被告工作滿一個月時起支付雙倍工資,共計XXX元。

三、請求法院判令原告為被告補交全部工作期間的社保。
理由:已經有證據證明被告與原告有事實勞動關系,且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已經為被告購買了社保,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告有法定義務為被告補交全部社保。

對上述問題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合法合理,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B. 勞動糾紛案 民事答辯狀

你的上述民事答辯狀至少存在如下問題:
1、條理不清晰,使閱讀者看起來很累(主要是法官),不利於法官理解你的主張。
2、缺乏法言法語,不夠專業。建議在答辯意見中盡量避免使用反問句,而以陳述句清晰明了的闡明己方意見(記住,法律文書不是寫小說)。當然,你在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時可以使用反問句等各種方式表達你的主張。
3、答辯狀應當針對原告的起訴事實與理由,結合勞動仲裁的裁決書,有針對性的答辯。
4、你引用的法律不正確(如果沒有猜錯的話,你在文中引用的《勞動法》,應該是指《勞動合同法》,請注意:《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同時存在,但不是同一部法律),且對法律條文引用的表述不正確。
5、其他需要修改的地方,因為未看到對方起訴狀及勞動仲裁裁決,故此不並發表意見。
6、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C. 確認勞動關系答辯狀是怎麼樣的

以下供參:
被答辯人根本沒有在答辯人處工作,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
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稱於2008年5月20日進入答辯人處工作,擔任駕駛員一職,月工資3300元,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是一個純粹虛假的事實被答辯人根本不是答辯人的員工,理由如下:
1、目前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是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上明確列明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分析:①第一條規定主體資格,在本案中是成立的,答辯人確實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這一點我們是承認的;②第二條不符合本案中的實際情況。根據庭審中的調查及第三人解**自己的供述,可以清楚地知道被答辯人是由解**所僱傭的駕駛員,為解**提供服務,由解**每月向其支付工資3300元並安排、管理、監督被答辯人的具體工作。被答辯人是將自己的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內交給了解**管理、指揮,並通過自身的勞動從解**處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體現出勞動力與勞動報酬的交換關系。因此,被答辯人與解**之間存在著包括人格、經濟、組織上的從屬關系。由此可見被答辯人根本不是答辯人所聘請的員工,答辯人也從未安排過被答辯人從事相應的工作,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根本不適用於被答辯人,也不受答辯人的勞動管理,更談不上從答辯人處獲得勞動報酬。③第三條也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在剛才庭審調查中本案的第三人即

XJ28177、XJ2527掛號車輛的實際車主解**已經承認在2009年2月20日也就是被答辯人發生意外事故那天,在路橋東聯區托運市場所運輸的是解**自己所簽訂的業務,也就是說當天被答辯人是在為解**的個人業務提供勞動時受傷的,根本不符合上述通知中規定的「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另外,解**在平時的運輸當中,所有的業務收入也都是歸他自己的,並沒有上交到答辯人處,這已足夠證明解**經營運輸的是自己個人的業務。試想如果解**是在為答辯人提供服務,所從事的是答辯人的業務,那這些業務收入為何都會被解**一人所佔有而答辯人卻無異議呢?
2、被答辯人在庭審中根本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是答辯人的員工。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分析:
被答辯人工資是由實際車主解**支付,因此答辯人處不存在任何工資發放記錄及憑證;被答辯人也未提供任何答辯人發放的工作證或服務證;答辯人處的員工均已繳納了社會保險,而在保險記錄中根本沒有被答辯人的名單。
從以上對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通知中的規定分析可以看出被答辯人根本不是答辯人的員工,與答辯人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

D. 勞動仲裁答辯書怎麼寫

1.答辯書可當庭答辯或委託律師代寫,2.經濟補償金是工作滿一年補一個月,不滿6個月補半個月,滿6個月不足一年按一年算。3.代通知金是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同時支付。

E. 員工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答辯狀,怎麼寫

答辯狀的內容需要根據申請的仲裁請求來確定,其格式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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