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課題答辯 » 仲裁答辯制度

仲裁答辯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2-28 17:29:10

❶ 勞動爭議仲裁後答辯及反訴問題

首先,勞動仲裁的前三項判決我認為是正確的,單位的理由站不住腳。

第二,社保過期我不認同,單位不交社保是一個長期的狀態,從2007年到2008年4月,到目前不到半年。當時的約定跟訴訟時效沒有關系,再說也沒有證據證明。

第三,訴訟的費用你不用擔心,勞動糾紛案件費用一般很少,我在上海打過一個,勞動仲裁費用是0,不服仲裁起訴到法院的費用是10元。從你的立場來說,現在是不得不打,費用可以不計較了。反訴費用同樣很少,建議你提。

第四,不服仲裁結果,到法院起訴的,法院基本上是拋開仲裁從新來做了,因為他們不是一個線上的。建議你准備好答辯和反訴。

第五,所謂的雙倍補償由勞動監察執行,是沒有道理的。勞動監察是行政的,仲裁是民事的結果,不存在關系。這個你不用擔心。如果仲裁結果他們不執行又不起訴,你就可以找監察大隊幫助執行,同時會給單位開罰款;也可以找法院申請執行。

第六,反訴和答辯是兩個程序,答辯你可以不提交,既然你怕單位知道後對你不利。反訴就需要專門的材料,簡單提出社保的申請和理由就夠了。

第七,不要怕他們,只要你有時間和來回車費,拖死他們。

還是建議你找專業律師咨詢一下,官司這回事,搞不透的·!

針對補充問題:

第一:勞動案件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用人單位在最後一天就仲裁事項提起訴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你申請反訴的事項,在中仲裁中沒有涉及,所以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而要你先向仲裁再提起仲裁申請,單獨處理社保的糾紛。(不好意思,第一次回答沒有注意。)
第二:這次起訴僅是就仲裁是否執行的裁決,要麼裁決不予執行(比如仲裁程序嚴重錯誤、仲裁員受賄或者與當事人有利益關系、徇私枉法、隱瞞證據等等),要麼裁決駁回起訴。所以你也不用擔心裁決被推翻的問題。

❷ 勞動仲裁中反申請中答辯期是怎麼規定的

答辯書是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十日內提交,反申請則也是,應當在收到反申請應訴通知書後十天內遞交答辯書,目前在勞動仲裁中,不一定非要提供書面答辯書,這是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當庭口頭答辯。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五條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並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❸ 答辯期限與舉證期限區別

法律規定上:

答辯期限,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這是關於答辯期限的規定。該期限適用於所有的審判程序(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為30日)。

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應做工作上:

答辯期限內被告應該提交答辯狀。由於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所以很多被告在答辯期內並不提交答辯狀。然而,如果被告要對受理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舉證期限,《民訴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這是舉證期限內當事人的重點工作。如果不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人民法院就認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權利;過期提交證據,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會要求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不採信或採信但訓誡、罰款。第三十六條又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有困難,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一般情況下可申請兩次。

(3)仲裁答辯制度擴展閱讀: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短於或等於答辯期限,一二審普通程序的舉證期基本上要限長於答辯期限。所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定要注意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如果短於答辯期限,當事人不要大意在提交答辯狀時提交證據,有可能就錯過了舉證期限。

❹ 什麼是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製度具有哪些特點

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人事爭議進行調解或裁決的行政司法活動,是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相結合而採用的一種解決人事爭議糾紛人方式。我國的人事爭議仲裁製度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 單方申請,雙方地位平等。人事爭議發生後,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爭議事項屬於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受理范圍,仲裁機構都應當受理;對方不提交答辯書或不出庭的, 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這與民商仲裁實行雙方自大願原則是不同的,因為在人事管理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很難出現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仲裁的情形,實行單方申請更有利於保護受侵害的一方。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現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權利義務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平等,等等。
(2) 機構獨立,一級仲裁。仲裁機構的相對獨立是保證仲裁公正性的基礎。機構的相對獨立,一是指仲裁委員會相對獨立於設立它的行政機關,依法獨立處理人事爭議。二是指各級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仲裁委員會獨立開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員會都不能幹預其他仲裁委員會對人事爭議的處理。一級仲裁是指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只能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員會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請。
(3) 先行調解,及時裁決。調解和裁決是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的兩種方式。先行調解是指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應首先進行調解,未經調解不能進入裁決程序,同時要將調解貫穿於爭議處理的全過程。及時裁決是指對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避免案件久調不決,使雙方權益得到及時保障。

❺ 勞動仲裁中的反申請中答辯期如何規定

答辯書是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十日內提交,反申請則也是,應當在收到反申請應訴通知書後十天內遞交答辯書,目前在勞動仲裁中,不一定非要提供書面答辯書,這是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當庭口頭答辯。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五條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並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❻ 在仲裁中我將如何進行答辯及質問

我初步判斷如下:
1、首先明確你的訴求,然後圍繞你的請求來進行必要的舉證。
2、從你的描述看,不知道你的核心要求是不是:
(1)讓公司補交社保
(2)支付加班費
至於雙倍工資、延遲支付加班費而導致的罰金,檔案費什麼的,有的可以看作是上述的延伸,有的不是最主要的訴求。所以我們可以暫時只關註上述兩點。
3、圍繞上述兩點,你再來舉證:
首先明確一點,在勞動仲裁中,單位的舉證義務是主要的,所以,你主要是提供一些輔助的,或者說列出一些證據的線索,便於仲裁員裁決。
4、對於補交社保,首先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盡管沒有合同在你手裡,但你可以列出一些其他證據,用以說明這點。比如你的胸牌、你的工資卡、工資條、任職通知書什麼的。
5、關於加班。不知道你說的周六上班,是一段時間的現象,還是上班兩年來,公司就是這種制度,即每周上六天班。對於這點,稍微復雜些。你們加班有沒有打卡記錄,或者簽到表,或者公司下發的加班文件、通知什麼的?又或者是你的上司給你的加班郵件什麼的?對於這塊,單位肯定會極力抗辯的。
6、在仲裁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你需要明確你的關注核心,計算一下你的請求金額,在心裡算好必須爭取的,和盡量爭取的。

大致說這些吧,沒有看到任何材料,太細節的,也不是這里簡單幾句話說的清楚。對仲裁不服,你還可以起訴到法院。祝你好運!

補充:已經簽署了合同,但沒有給你一份,僅憑此認定單位有欺詐,並雙倍支付工資,暫沒有看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果你主張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似乎可以依據下面的法條,但這個時候,單位可以說,是公司人事部的疏忽等等,盡管很牽強,但畢竟你們已經簽署了合同。
法條引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不知你是哪個城市的,不同的省市有自己的土政策。比如北京,雖然不是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一些會議紀要還是代表了官方的一些認識和理解的,對案件的審理也會有影響。我隨便舉一條: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2)由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支付上述待遇的,應予受理。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理退休手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❼ 請問勞動仲裁 到法庭上我怎麼答辯怎麼說公司都違反什麼勞動法了

逐條點評你的仲裁要求:
1.要求合理,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單位應當給你原本就屬於你的那份勞動合同。
2.要求不合理,單位第一年是和你簽有勞動合同的,所以你不能主張第一年的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年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但是超過一個月未續簽合同,單位是違法的,單位應當支付你從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後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推測為2011.3.23)到2011.6.17期間的不到3個月的雙倍工資。
3.要求不一定得到法律支持。你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唯一沾邊的理由是單位在合同到期後默許你繼續工作的情況下超過一個月未續簽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個理由在司法實踐中有爭議,各地的仲裁委形成兩種相反的裁決結果。
4..如果是你自己主動辭職的,按照規定是不能申領失業金的。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才能申領失業金。
5.要求合理,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辭退法律並未規定,主要取決於單位的自行規定(一般要達到3天,須事先向勞動者公告或者明示過的)。

熱點內容
塗鴉論文 發布:2021-03-31 13:04:48 瀏覽:698
手機資料庫應用 發布:2021-03-31 13:04:28 瀏覽:353
版面217 發布:2021-03-31 13:04:18 瀏覽:587
知網不查的資源 發布:2021-03-31 13:03:43 瀏覽:713
基金贖回參考 發布:2021-03-31 13:02:08 瀏覽:489
懸疑故事範文 發布:2021-03-31 13:02:07 瀏覽:87
做簡單的自我介紹範文 發布:2021-03-31 13:01:48 瀏覽:537
戰略地圖參考 發布:2021-03-31 13:01:09 瀏覽:463
收支模板 發布:2021-03-31 13:00:43 瀏覽:17
電氣學術會議 發布:2021-03-31 13:00:32 瀏覽: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