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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圖書出版號

發布時間: 2021-03-05 14:22:22

① 個人出書,什麼是電子號跟ISBN一樣嗎

電子書號也是正規的,可以書配盤,費用比普通書號便宜些。
與普通書號不同就在於,電子書號是專門用於書配盤的書號,就是說必須是配套的。普通書號不能用於光碟,只能用於單本圖書。——上師文化傳媒

② 如何查詢書刊號

一、操作方法:來

1、打開網路搜索,源在搜索欄輸入「新聞出版署」,搜索後找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_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網站點擊進入。

二、需知事項:

中國標准書號的第一部分國際標准書號(ISBN)是這個編號系統的主體,可以單獨使用。它由10位數組成,這10位數字之間用連字元號「一」隔開,分成四個部分,分別表示組號、出版者號、書序號和校驗位。

除校驗位固定為一位數字外,其餘三段的長度可變,但這三段長度的位數之和必須是9位數,再加一個校驗位,使ISBN編號長度的位數恆等於10。當校驗位為10時,用大寫字母「X』表示,當校驗位為11時用「O」表示。

③ 圖書的出版,注冊商標屬於哪一類

圖書的出版,屬於商標分類第41類4104群組;
經統計,注冊圖書的出版,的商標達189件。
注冊時怎樣選擇其他小項類:
1.選擇注冊(指導書的出版,群組號:4104)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53%
2.選擇注冊(通過互聯網上提供的數字音樂(不可下載),群組號:4105)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53%
3.選擇注冊(美術作品的代理,群組號:4105)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53%
4.選擇注冊(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電子游戲服務,群組號:4105)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53%
5.選擇注冊(桌面出版,群組號:4104)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53%
6.選擇注冊(活頁樂譜的出版,群組號:4104)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53%
7.選擇注冊(通過全球計算機網路出版電子報紙,群組號:4104)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53%
8.選擇注冊(教學材料的出版,群組號:4104)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53%
9.選擇注冊(編輯文字(不包括廣告宣傳文字版本),群組號:4105)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53%
10.選擇注冊(娛樂,群組號:)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53%

④ 求:國內出版者號(出版社)與ISBN號對應表

只是轉載部分,全部內容查看到:http://joeey.blogbus.com/logs/5368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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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出版社

[編輯] 0X

* 01:人民出版社
* 02:人民文學出版社
* 03:科學出版社
* 04:高等教育出版社

[編輯] 1XX

* 100:商務印書館
* 101:中華書局
* 102:人民美術出版社
* 103:人民音樂出版社
* 104:中國戲劇出版社
* 105:民族出版社
* 106:中國電影出版社
* 107:人民教育出版社
* 108: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 109:中國農業出版社
* 110:科學普及出版社
* 111:機械工業出版社
* 112: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113:中國鐵道出版社
* 114:人民交通出版社
* 115:人民郵電出版社
* 116:地質出版社
* 117:人民衛生出版社
* 118:國防工業出版社
* 119:外文出版社
* 120:電子工業出版社
* 121:電子工業出版社

⑤ 我想出版原創音樂CD,請問需要到哪裡審批什麼流程。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6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柳斌傑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的製作、出版、進口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碟(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碟(CD-R、DVD-R等)、可擦寫光碟(CD-RW、DVD-RW等)、軟磁碟、硬磁碟、集成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第三條 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內容。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動。

第二章 出版單位設立
第六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三)有確定的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范圍;
(四)有2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有2人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八條 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應當載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資本結構、資金來源及數額,出版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等內容;
(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出版單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可行性論證報告;
(六)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收回《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須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並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經其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後,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將有關變更登記事項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將有關注銷登記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經主管單位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本規定所稱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第十五條 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媒體形態、業務范圍、讀者對象、欄目設置、文種等;
(二)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申請出版配報紙、期刊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還須報送報紙、期刊樣本。
第十六條 經批准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的,須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出版行政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製作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應當於單位設立登記以及有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製作,是指通過創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於出版、復制、發行的電子出版物節目源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電子出版物的內容符合有關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出版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涉及重大革命題材和重大歷史題材的選題,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選題備案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 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中國標准書號。同一內容,不同載體形態、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中國標准書號。
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不得使用中國標准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中國標准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第二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准和規范要求。
出版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製作、出版單位的名稱,中國標准書號或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二十五條 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電子出版物名稱、內容簡介、授權方名稱、授權方基本情況介紹等;
(二)申請單位的審讀報告;
(三)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
(四)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出版物還須提交遊戲主要人物和主要場景圖片資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發行合同及發行機構批發許可證、游戲文字腳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二十七條 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准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第二十八條 已經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級版本,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測試盤及境外互聯網游戲作品客戶端程序光碟,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後,將選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選題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載體形態、內容簡介、合作雙方名稱、基本情況、合作方式等,並附擬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有關文字內容、圖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書;
(三)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該電子出版物出版30日內將樣盤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三條 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發放電子出版物中國標准書號和復制委託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四條 出版單位申請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應提交申請書及本版出版物、擬出版電子出版物樣品。
申請書應當載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製作單位、主要內容、出版時間、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發行前,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品。
第三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第三十七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 進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進口電子出版物成品,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三十九條 申請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內容簡介、出版者名稱、地址、進口數量等;
(二)主管單位審核意見;
(三)申請單位關於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審讀報告;
(四)進口電子出版物的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
第四十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進口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四十一條 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外包裝上應貼有標識,載明批准進口文號及用中文註明的出版者名稱、地址、著作權人名稱、出版日期等有關事項。

第五章 非賣品管理
第四十二條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須向委託方或受託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使用目的、名稱、內容、發送對象、復制數量、載體形式等,並附樣品。
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內容限於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業務宣傳、交流、商品介紹等,不得定價,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與其他商品搭配銷售。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電子出版物復制委託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電子出版物非賣品載體的印刷標識面及其裝幀的顯著位置應當註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編號分為四段:第一段為方括弧內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圓括弧內的年度,第四段為順序編號。

第六章 委託復制管理
第四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應當委託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四十六條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必須使用復制委託書,並遵守國家關於復制委託書的管理規定。
復制委託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
第四十七條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應當保證開具的復制委託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須將開具的復制委託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售本單位的復制委託書。
第四十八條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自電子出版物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上交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託書第二聯及樣品。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須將電子出版物復制委託書第四聯保存2年備查。
第四十九條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經批准獲得電子出版物復制委託書之日起90日內未使用的,須向發放該委託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託書。

第七章 年度核驗
第五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兩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施年度核驗。核驗內容包括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登記項目、設立條件、出版經營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年度核驗,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登記表;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兩年的總結報告,應當包括執行出版法規的情況、出版業績、資產變化等內容;
(三)兩年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目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復印件。
第五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程序為: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於核驗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年度核驗材料;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設立條件、開展業務及執行法規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並於該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驗工作;對符合年度核驗要求的單位予以登記,並換發《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於核驗年度的3月20日前將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五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因違反出版管理法規,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三)經審核發現有違法行為應予處罰的;
(四)曾違反出版管理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未認真整改,仍存在違法問題的;
(五)長期不能正常開展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暫緩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整改。暫緩年度核驗期滿,對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予以登記;仍未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書面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按照本章規定參加年度核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改正;
(五)責令停止復制、發行電子出版物;
(六)責令收回電子出版物;
(七)責成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督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整改。
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統一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並抄送違法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並用。
第五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偽造、假冒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或者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准書號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等出版單位未經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的,屬於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按照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 從事電子出版物製作、出版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一)製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准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條碼及電子出版物復制委託書的。
第五十九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准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依照本規定的要求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經批准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備案的;
(四)出版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的;
(五)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未經批准進口電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使用中國標准書號或者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准和規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載明有關事項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
(五)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辦理選題審批手續的,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將樣盤報送備案的;
(六)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的;
(七)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條標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的;
(八)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委託未經批准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有關復制委託書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頒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此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電子出版物製作、出版、進口活動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⑥ QQ音樂原創平台發布原創歌曲的時候那個ISRC編號是什麼意思、怎麼填呢格式

中國標准錄製品編碼。直接在isrc申報平台選擇音樂數字出版版,有了自己的版號權和出版版號所有平台都能上線,審核通過率100%。

1986年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將國際標准錄音錄像資料代碼(ISRC)審訂為國際標准ISO-3901號,作為辨識音樂性的唱片及影碟等錄音或視聽著作的一種國際標准代碼。

(6)音樂圖書出版號擴展閱讀

為每一作品(而不是為實物)進行編碼,無論發行時的背景和載體是什麼。 ISRC 編碼給錄音錄像產品提供了一種標識版權的方式。就如同ISBN之於圖書、ISSN之於期刊;

國際間通用的資料識別碼,作為辨識唱片(phonograms) 等錄音資料及影碟片等音樂性資料(music videograms) 的一種國際標准,可協助上述有聲產品資訊的交換、傳播及管理,並有助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

ISRC的管理是由設在英國倫敦的「國際唱片業聯盟」(International Fedre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stry,簡稱IFPI)秘書處負責。

⑦ 音樂書籍出版注冊商標屬於哪一類

音樂書籍出版屬於商標分類第41類4104群組;
經路標網統計,注冊音樂書籍出版的商標達146件。
注冊時怎樣選擇其他小項類:
1.選擇注冊(票務代理服務(娛樂),群組號:4105)類別的商標有2件,注冊佔比率達1.37%
2.選擇注冊(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群組號:4104)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68%
3.選擇注冊(提供卡拉OK服務,群組號:4105)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68%
4.選擇注冊(電視文娛節目,群組號:4105)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68%
5.選擇注冊(音樂發行服務,群組號:4105)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68%
6.選擇注冊(圖表、圖像和照片的出版,群組號:無)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68%
7.選擇注冊(預先錄制的錄像帶出租,群組號:4105)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68%
8.選擇注冊(組織文化演出,群組號:)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68%
9.選擇注冊(游戲機出租,群組號:4105)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68%
10.選擇注冊(提供可視化或非可視化的預先錄制的背景音樂,群組號:無)類別的商標有1件,注冊佔比率達0.68%

⑧ 光碟發行時isbn編號的問題

ISBN號的注冊

每一出版者都要對其已出版和即將出版的圖書的ISBN號進行登記,登記應按分配ISBN號的數字順序、作者、書名及版次等進行。當出版者沒有完成這一責任時,組區中心或有權維護書名注冊的組織可以主動要求該出版者的ISBN號的注冊。

13、ISBN號不可重復使用

一個ISBN號一經分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重復使用。為了避免混亂,這一點是極其重要的。

如果出現筆誤,一個ISBN號被錯誤分配,這個錯號必須從可用的編號單中刪除,不得再分給其它的圖書。出版者應將這個被刪除的ISBN號及編號出錯的圖書名稱通知組區中心。

四、在電子出版物上使用中國標准書號

ISBN號也可應用於電子出版物。單獨的載體如軟盤、CD-ROM等和其它出版物同樣對待。在線的已完成的出版物,如國際互聯網上的文本文件,也可使用ISBN號。網路出版物也可能是每秒都在修改的著書目錄或資料庫。這種情況可以參照在其它媒體上出版的定期更新的網路全書或字典的方法,無須每次小的修改都使用新的版本或ISBN號。只在有重大更改或結構變化(包括書名更改)時才需申請新的ISBN號。

相連的材料(例如超文本)如果屬於同一出版物的一部分,應該只使用一個ISBN號。如果網路出版物是屬於不同的操作系統或命令語言,每一版本都需要有一個單獨的ISBN號。

在軟體產品上使用ISBN號:

(1) 一個ISBN號只能標識一個特定的軟體產品。如果有超過一個以上的版本(如適應不同機器、載體或語言的版本),每一版本應分別申請ISBN號。

(2) 當軟體產品更新、修改或變動時,如果這些改變足以使該產品成為新的版本,就應該使用新的ISBN號。

(3) 重新發行舊版本產品,即使使用了新的包裝,如果在新老產品的性能上沒有基本的不同,不需要更換新的ISBN號,但必須使用原來的ISBN號。

(4) 如果軟體中有使用手冊,並且該手冊只作為軟體的附件使用,如在運行軟體前需要閱讀的手冊,而且手冊和軟體在一個包裝中出售,則軟體和手冊必須使用同樣的ISBN號。

(5) 當軟體包裝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可以分別使用,或它們既可以在一起銷售,也可以分開銷售時:

① 總的包裝必須有一個ISBN號;

② 包裝中的每一項也要有ISBN號。

(6) 給軟體產品分配ISBN號應該獨立於它的物理存在形式。(例如,有些軟體可以從它所在的遠程資料庫直接下載給它的客戶。)

ISBN號不僅可以標識產品本身,也可標識產品的生產商或製造商;但不能用於標識該產品的發行商或批發商。

ISBN知識解讀2007年03月30日 星期五 15:53ISBN名詞解釋
ISBN是國際標准書號(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 )的簡稱,是國際上通用的出版物標識編碼。

中國標准書號
國際標准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簡稱ISBN)系統的組成部分,中國標准書號為在中國的合法出版者所出版或製作的每一出版物及每一版本提供唯一確定的、國際通用的標識編號方法。

國際標准書號的發展歷史
1966年11月,在第三屆國際圖書市場研究與圖書貿易合理化會議上,首次提出了制定一種國際通用的圖書編號系統問題。
1967年,英國圖書界創立了國際通用的圖書編號方案,並在其國內試行。
1972年,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制定了ISO 2108國際標准書號,並在西柏林成立了該標准實施的管理機構:國際ISBN中心。
1978、1992年,《國際標准書號》先後進行了兩次修訂。
2005年6月,ISO 2108國際標准書號第四版頒布,並將於2007年1月1日在世界范圍內統一實施。

中國標准書號發展歷史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圖書統一編號的國家之一。
1956年2月,文化部頒發並實施《全國圖書統一編號方案》(簡稱「全國統一書號」),該方案實施30餘年,在圖書出版發行管理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82年,我國正式加入國際ISBN組織,並成為國際ISBN中心顧問組成員,在ISBN系統中爭取到一位數字組號「7」。
1986年1月,GB/T 5795中國標准書號國家標准正式頒布,該標准於1987年1月1日實施。中國標准書號由國際標准書號(ISBN)和圖書分類· 種次號兩部分組成,其中國際標准書號(ISBN)是中國標准書號的主體,可以獨立使用。
2002年1月,對GB/T 5795—1986中國標准書號進行修訂,刪除了圖書分類·種次號部分,中國標准書號等同採用《國際標准書號》結構。
2006年,中國ISBN中心提出修訂GB/T 5795—2002的立項建議,得到全國信息與文獻標准技術委員會出版物格式分技術委員會的認可,目前修訂工作正在進行當中,修訂後的中國標准書號將在年內頒布,2007年1月1日實施。

中國標准書號的結構
中國標准書號由標識符ISBN和13位數字組成。13位數字又分為5部分:
——前綴號:國際物品編碼協會提供給國際ISBN中心使用的編碼。目前使用的前綴號為:978(預留979前綴)。
——組號:標識國家、地理區域、語言及其他社會集團劃分的組織。由國際ISBN中心設置和分配,我國的組號為一位數字「7」。
——出版者號:標識具體的出版者。長度2至6位數字,它由中國ISBN中心設置和分配。
——書序號:標識出版物的出版次序,由出版者管理和分配。用以區別不同內容及不同作品形式的專題出版物。
——校驗碼:採用模數10加權演算法計算,其功能在於對中國標准書號的正確與否進行檢驗。
中國標准書號的書寫或印刷格式為:
ISBN 978-7-5064-2595-7

中國標准書號的分配規則
適用對象:
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成立,並在中國ISBN 中心注冊的出版者所出版的專題出版物。
適用范圍:
1) 印刷的圖書和小冊子(以及此類出版物的不同形式)
2) 盲文出版物
3) 出版者無意定期更新或無限期延續的出版物
4) 教學或學慣用影片、錄像和幻燈片
5) 磁帶和CD或DVD形式的有聲讀物
6) 電子出版物(機讀磁帶、磁碟、光碟或互聯網出版物)
7) 印刷出版物的電子版
8) 縮微出版物
9) 教育或教學軟體
10) 混合媒體出版物(含有文字材料)
11)地圖及教學制圖、圖示類出版物
不適用范圍:
1) 連續性資源(例如定期刊物、不定期出版的叢書以及正在整合中的資源)
2) 暫時性印刷材料,如廣告內容等
3) 印刷樂譜
4) 無書名頁和正文的美術印刷品和美術折頁印張
5) 個人文件(例如電子簡歷和人物介紹)
6) 賀卡
7) 音樂製品
8) 用於教學或學習目的之外的軟體
9) 電子公告板
10)電子郵件和其他電子函件

中國標准書號的功能與作用
中國標准書號的使用,對出版業而言,除有助於圖書出版、發行、經銷、統計與庫存控制等管理外,更便於出版物的國際交流;對圖書館等數據單位而言,可簡化采購、徵集、編目、流通、館際互借等工作。
出版社、書商、經銷商及圖書館可以依據中國標准書號,迅速有效地識別某書的版本及不同裝幀形式,不論原書以何種文字書寫,都可利用中國標准書號以電話傳真或在線訂購,並藉計算機操作處理,節省人力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確率。

ISBN管理體系
ISBN系統的行政管理分三級:國際ISBN中心、ISBN組區中心和出版者。
國際ISBN中心通過組號設置和分配對各組區中心進行管理。
ISBN組區中心通過出版者號的設置和分配對各出版者進行管理。
出版者通過書名號的分配對其出版物進行直接管理。
國際ISBN中心代表全球的ISBN系統用戶加入EAN·UCC系統,ISBN用戶只須接受ISBN系統內的管理,通過國際ISBN中心、組區ISBN中心以及出版者的三級管理,對每一出版物(包括同一出版物的不同形式)賦予不同的編碼,保證了該編碼在世界范圍內的唯一性。
中國中心是國際中心的分支機構,依據「合同」確定的職責與義務對中國標准書號系統進行宣傳、推廣、培訓和監督管理。
組織結構圖:

中國標准書號與條碼
條碼作為中國標准書號的機讀形式,是供計算機識別讀取的符號。計算機通過掃描器掃描條碼的條和空獲取信息,識讀出一串數字代碼,這組數字代碼本身並不表示任何信息,但確是進入出版物信息資料庫,查找出版物的關鍵字,憑此代碼可以很快在資料庫中搜索到所對應的出版物,電腦系統就可以根據信息完成結算、盤點、訂貨、統計等任務。出版物有了條碼就等於有了進入全球商品市場的通行證。

與中國標准書號定位有關的元數據及元數據採集的程序
中國標准書號是一項國家技術標准,中國ISBN中心是中國標准書號系統的管理單位,同時也是國際ISBN中心的分支機構,在國際ISBN系統中承擔著重要的職責,依據系統的要求,出版者應向中國ISBN中心提供與中國標准書號系統運行相關的數據。
出版者數據:凡是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出版者,均應向中國ISBN中心申請注冊出版者號,中國ISBN中心編制《中國ISBN出版者名錄》為社會提供服務,同時定期向國際ISBN中心報送數據。
國際ISBN中心自成立以來,每年編制出版《國際ISBN出版者名錄(Publishers』 International ISBN Directory PLUS)》,為系統用戶及社會提供出版者信息的服務。
出版者號數據:中國標准書號系統運行記錄。出版者應嚴格按照中國標准書號的規則正確、科學地管理和使用本社中國標准書號編號段,並將使用記錄報送中國ISBN中心。中國ISBN中心定期向國際ISBN中心報送。
出版物元數據:每一標識中國標准書號的出版物數據。出版者在申領書號時,應向中國ISBN中心提供出版物的元數據,在出版物出版後,應向中國ISBN中心回報出版物元數據,對之前所報信息進行更新和補充。

出版物元數據與出版物樣本信息
出版物樣本信息:出版物樣本包括: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出版物樣本,是出版者應盡的義務。中國ISBN中心(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代行新聞出版總署部分職能,對出版物樣本實物進行管理,同時通過出版物元數據、條碼製作數據與樣本實物信息相結合,形成完整的出版物信息流,並建立出版物樣書、樣品信息資料庫,為各界提供出版物信息咨詢服務。

其他標識系統
ISSN: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國際標准連續出版物號)的英文縮略語,又稱國際標准刊號,是為連續性資源(包括報紙、雜志、電子期刊、動態指南、年報等)信息控制、交換、檢索而建立的唯一識別代碼。
ISTC: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Text Code(國際標准文本編碼)的英文縮略語。是對文本作品進行唯一的、國際標識的數字系統。
ISAN: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Audiovisual Number(國際標准音像作品編碼)的英文縮略語,是為ISAN系統注冊的每一個音像作品提供唯一地、國際化注冊的、永久參考的編碼。
ISMN: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Music Number(國際標准印刷音樂作品編碼)的英文縮略語,是用於對以印刷形態存在的音樂作品進行標識的編碼系統。
ISWC: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Musical Work Code(國際標准音樂作品編碼),是用於音樂作品標識的唯一、永久和國際性的編碼系統。它只對作品進行標識,而不對作品的表現形式、載體等(如出版物),也不標識唱片、活頁樂譜和與演奏有關的其他形式。
ISRC: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國際標准音像製品編碼)的英文縮略語,它是對音像製品進行標識的編碼系統。

⑨ 有關音樂的書籍

<<音樂聖經>>很實抄用的一本音樂書籍中國古代音樂史稿(上、下冊).pdf 楊蔭瀏 著 人民音樂出版社,這本我有電子書,可以想辦法傳給你
如果你單純要書名和作者
中國古代音樂史稿》上、下冊,楊蔭瀏著,人民音樂出版社。

《中國古代音樂史簡編》,夏野著,上海音樂出版社。

《中國古代音樂史略》,吳釗、劉東升著,人民音樂出版社。

《中國古代音樂史簡述》,劉再生著,人民音樂出版社。

《先秦音樂史》,李純一著,人民音樂出版社。

《中國上古出土樂器綜論》,李純一著,文物出版社。

《樂律新說》,朱載堉著,馮文慈點注,人民音樂出版社。

《律學》,繆天瑞著,人民音樂出版社。

《中國音樂美學史》,蔡仲德著,人民音樂出版社。

《中國音樂美學史資料注譯》,蔡仲德著,人民音樂出版社。

《中外音樂交流史》,馮文慈著,湖南教育出版社。

《中國古代音樂史概論》,鄭祖襄著,人民音樂出版社。

《中國音樂史圖鑒》,中國藝術研究院音樂研究所,人民音樂出版社。

《琴史初編》,許健著,人民音樂出版社。
這是中國音樂學院碩士研究生專業課考試參考書目

⑩ 音樂常識類書籍哪個出版社的最全

《樂理與名曲欣賞》--胡郁青
《中國音樂簡史與欣賞》
《音樂基礎理論》--李崇光
差不多就這些了吧,最後一個李崇光可是中國樂理界的鼻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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