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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5 00:00:28

① 如何評價新出台的《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1.有從事網路出版來服務所需源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伺服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3.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路出版服務
4.網路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准要求,保證出版物質量
5.網路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准規范

② 誰知道《互聯網游戲出版管理規定》具體條款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1年12月24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0次署務會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產業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石宗源

信息產業部部長 吳基傳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互聯網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出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互聯網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互聯網出版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三)制定全國互聯網出版機構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互聯網出版機構實行前置審批;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互聯網出版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者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
(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出版機構,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二章 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

互聯網出版機構依法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除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范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第八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當由主辦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九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互聯網出版業務申請表》;
(二)機構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
(四)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編輯、技術人員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十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者;不批準的,
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互聯網出版業務經批准後,主辦者應當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互聯網出版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文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改變名稱、主辦者,合並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應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四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終止互聯網出版業務,主辦者應當自終止互聯網出版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同時,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同時,向相關省、自治區、
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通報。

第十六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重大選題備案的規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十七條 互聯網出版不得載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 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互聯網出版內容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十九條 互聯網出版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發現所登載或者發送的作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登載或者發送,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新聞出版總署。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實行編輯責任制度,必須有專門的編輯人員對出版內容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出版內容的合法性。互聯網出版機構的編輯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記錄備份所登載或者發送的作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
供。

第二十三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應當標明與所登載或者發送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記錄。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責令停止登載或者發送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作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登載或者發送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禁止內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③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對游戲版號的申請和游戲的發行有什麼影響么

申請版號最重要的是著作權,也就是研發方的授權。
ICP,如果自己專公司沒有,可以找朋友屬公司掛靠或者花錢掛靠都可以。
如果自己公司拿到《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那麼相當於自己公司就是一個出版單位,可以不用和出版社或者其他出版機構合作,申請版號可以自行上報市局總局,好處是很多信息都把握在自己手裡,壞處是這個證很難拿到,現在總局劃到中宣部之後政策應該會更加收緊,更不好拿。而且自己做申報需要有專業從事游戲出版的人員,否則上報游戲的流程不流暢也會影響進度。
出版社直接承接版號業務,歡迎私信聯系。

④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自媒體問題什麼回事

自媒體不需要辦理該證。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個人或者機構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是否需要獲得許可?
相關負責人: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所謂「自媒體」的個人或者機構,按照現行標准,屬於信息內容的創作者或生產者,而納入許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網路平台服務單位,即上述信息內容的提供者。
申請方法:
申請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申報材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路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伺服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僅提交前款(一)、(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設立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活動的,應於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網路出版服務經批准後,申請者應持批准文件、《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審批手續,並應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⑤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怎麼辦理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辦理審批。

⑥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的最新要求

在2016年復3月5日舉行的全國電視制劇行業年會上,國家廣電總局電視劇司司長李京盛在報告中提出一系列要求:
一、網路劇審查開啟,線上線下統一標准。
二、網站自審的審核員需要接受總局培訓考核,自審後播出引發熱議的劇目將會進一步由管理司專家審核團隊審核總結,有疑義的還會更進一步審議。
三、24小時不間斷地監看模式。
四、對網路劇製作機構也有進一步的管理要求。
李京盛指出,我們走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網路劇發展之路。對於網路劇需要做到以下幾點:加強對視頻審查員的培訓;加強對優秀網路劇的引導;加強對重大項目的了解,提前介入;及時發現「苗頭」不對的劇,不要等成片了再下架;內容標准統一,電視不能播什麼,網路也不行。

⑦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2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⑧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屬於什麼法

自媒體不需要辦理該證。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個人或者機構開設微博、等逗自媒體地,是否需要獲得許可看
相關負責人:開設微博、等所謂逗自媒體地的個人或者機構,按照現行標准,屬於信息內容的創作者或生產者,而納入許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網路平台服務單位,即上述信息內容的提供者。
申請方法:
申請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申報材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路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伺服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僅提交前款(一)、(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設立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活動的,應於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網路出版服務經批准後,申請者應持批准文件、《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審批手續,並應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⑨ 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就需要辦理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申請該項資質時申請者應該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互聯網出版業務主要包括:互聯網圖書、互聯網學術出版物、互聯網文學出版物、互聯網教育出版物、互聯網地圖、互聯網游戲出版物、互聯網報紙、互聯網雜志、互聯網音像出版物、互聯網電子出版物、手機出版物。
申請條件:
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除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范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
三、申請互聯網出版許可證辦理單位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五、符合全國互聯網出版機構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申請材料:
1、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互聯網出版業務申請表》。
2、單位的概況。
3、技術和管理人員清單及不少於10人身份證、學歷/職稱復印件。
4、申請互聯網出版許可證辦理的單位必須至少5名專業編輯人員(含2名或2名以上中級編輯)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5、房產證及有效期不少於一年的租賃合同復印件。
6、申辦單位最近兩年的驗資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復印件。
7、申辦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單位的公司章程復印件及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說明。
8、已取得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同意的前置審批文件或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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