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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用葯目錄

發布時間: 2021-03-01 01:12:03

㈠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葯品目錄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葯品報銷目錄是根據國家規定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包括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給予支付。
1.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進行管理。納入《葯品目錄》的葯品,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夠保證的葯品,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現行版)收載的葯品;(2)符合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標準的葯品;(3)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正式進口的葯品。
2.以下葯品不能納入基本醫保用葯范圍:(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葯品;(2)部分可以入葯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干(水)果類;(3)用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泡製的各類酒制劑;(4)各類葯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5)血液製品、蛋白類製品(特殊適應症與急救、搶救除外);(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葯品。
3.《葯品目錄》分「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甲類目錄」的葯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葯品中價格低的葯品,「甲類目錄」由國家統一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乙類目錄」的葯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葯品中比「甲類目錄」葯品價格略高的葯品,「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統籌地區可適當進行調整,增加和減少的品種數之和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乙類目錄」葯品總數的15%。
4.《葯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葯品目錄》也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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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新版醫保葯品目錄明細

新版目錄共收錄葯品2709個,與2017年版相比,調入葯品218個,調出葯品154個,凈增64個。70個新葯通過談判准入納入國家醫保葯品目錄,價格平均下降了60.7%。

很多涉及癌症,罕見病,慢性病的新葯好葯納入目錄內,價格創新低。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參保人使用新版醫保葯品目錄內的葯品,都可以按照當地醫保政策進行一定比例的報銷。

(2)醫療保險用葯目錄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談判葯品在協議期內按照乙類葯品有關規定支付,執行的是2017版湖北省葯品目錄,除常規目錄之外還包括2017年納入的40種特殊葯品和2018年納入的17種抗癌葯。

為了保證患者盡快用上降價葯品,於12月31日前將在現行醫保葯品目錄基礎上,將2019年版國家醫保葯品目錄內的葯品全部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並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執行。

參保人員住院或門診治療重症(慢性)疾病使用特殊葯品和抗癌葯時,按照國家規定的醫保支付標准,先按省級規定比例(10-30%)自付後,再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我市乙類葯品的支付管理規定執行。乙類葯品個人先支付10%,余額再按普通門診,門診治療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的規定比例報銷。

㈢ 最新國家醫保葯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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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用葯,合理控制葯品費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0年5月25日正式頒布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該目錄是經過多次論證及專家咨詢小組對葯品進行分類並擬定備選目錄、組織全國一千多名遴選專家進行投票遴選等程序產生的。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遴選堅持了五項原則:
一.保證職工用葯安全有效的原則。凡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葯品必須是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或符合國家部頒標准,或正式進口的葯品。
二.保證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原則。凡納入目錄的葯品必須是治療性葯品,排除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一些葯品類別。
三.鼓勵和支持醫葯科技進步的原則,經臨床實踐證明,療效好,價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新葯盡量納入。
四.堅持新舊用葯辦法平穩過渡的原則。葯品目錄要體現近幾年職工用葯需求的變化,葯品遴選范圍按照進入多數省區市公費、勞保醫療報銷范圍為條件來確定。
五.堅持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的原則。在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過程中,始終做到尊重專家,尊重科學,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不同層次的臨床醫葯學專家進行葯品遴選,確保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科學性和廣泛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頒布規范了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的管理,同時發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保證了職工基本醫療的需求。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使用該目錄上的甲乙類葯和目錄之外的中葯飲片均可按各地規定的比例報銷。
本次頒布的目錄包括西葯、中成葯(含民族葯)和中葯飲片三個部分。其中西葯913個品種、中成葯575個品種,民族葯47個品種,中葯飲片則包括完全自費的飲片28種和l個類別(除雞內金外的各種動物臟器和胎、鞭、尾、筋、骨類),以及101種在單獨使用時自費的飲片。在西葯和中成葯中,分甲、乙兩類,甲類西葯327個,中成葯135個;乙類西葯586個,中成葯440個。甲類葯品由全國統一執行,各地不得變動;乙類葯品各省區市有15%的調整權。乙類葯品一般價格比甲類葯品高,個人支付費用的比例也高於甲類葯品,具體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制定。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
一、西葯部分
1抗微生物葯
1.1抗生素類抗感染葯
1.2合成抗菌葯
1.3其他
1.4抗分枝桿菌類葯
1.5抗真菌葯
1.6抗病毒葯
2抗寄生蟲病葯
2.1抗吸蟲病葯
2.2抗瘧葯
2.3驅腸蟲葯
2.4抗絲蟲病及抗黑熱病葯
2.5抗阿米巴病葯及抗滴蟲病葯
3解熱鎮痛及非甾體抗炎鎮痛葯
3.1解熱鎮痛及非甾體抗炎鎮痛葯
3.2抗痛風葯
4麻醉用葯
4.1全身麻醉葯
4.2局部麻醉葯
4.3鎮痛葯
4.4麻醉輔助葯
5維生素及礦物質缺乏症用葯
6營養治療葯
7激素及調節內分泌功能葯
7.1下丘腦垂體激素及其類似物
7.2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葯
7.3雄激素及同化激素類葯
7.4雌激素及孕激素類葯
7.5胰腺素及其他影響血糖葯
7.6甲狀腺激素及抗甲狀腺葯
7.7甲狀旁腺及鈣代謝調節葯
7.8其他
8調節免疫功能葯
9抗腫瘤葯
9.1烷化劑抗腫瘤葯
9.2抗代謝類抗腫瘤葯
9.3抗生素類抗腫瘤葯
9.4天然來源抗腫瘤葯
9.5激素類抗腫瘤葯
9.6其他
9.7抗腫瘤輔助葯
10抗變態反應葯
11神經系統用葯
11.1抗震顫麻痹葯
11.2抗重症肌無力葯
11.3抗癲癇葯
11.4腦血管病用葯
11.5中樞興奮葯
11.6鎮靜催眠葯
11.7其他
12治療精神障礙用葯
12.1抗精神病葯
12.2抗焦慮葯
12.3抗抑鬱葯
12.4抗躁狂葯
13呼吸系統用葯
13.1祛痰葯
13.2鎮咳葯
13.3平喘葯
14消化系統用葯
14.1抗酸葯及抗潰瘍病葯
14.2助消化葯
14.3胃腸解痙及胃動力葯
14.4瀉葯、止瀉葯
14.5肝、膽病輔助葯
14.6其他

15循環系統用葯
15.1強心葯
15.2抗心律失常葯
15.3防治心絞痛葯
15.4抗高血壓病葯
15.5抗休克血管活性葯
15.6降血脂葯
15.7其他
16泌尿系統用葯
16.1利尿葯
16.2前列腺疾病用葯
16.3其他
17血液系統用葯
17.1止血葯
17.2抗凝血葯及溶栓葯
17.3血容量擴充劑
17.4抗貧血葯
17.5升白細胞葯
17.6抗血小板葯
18調節水、電解質及酸鹼平衡葯
19專科用葯
19.1皮膚科用葯
19.2眼科用葯
19.3耳鼻喉科用葯
19.4婦產科用葯
19.5解毒葯
19.6放射性同位素葯
20診斷用葯
20.1影像診斷用葯
20.2其他
21生物製品
二、中成葯部分
1內科用葯
1.1解表劑
1.2瀉下劑
1.3清熱劑
1.4溫里劑
1.5化痰、止咳、平喘劑
1.6開竅劑
1.7固澀劑
1.8扶正劑
1.9安神劑
1.10止血劑
1.11祛瘀劑
1.12理氣劑
1.13消導劑
1.14治風劑
1.15祛濕劑
1.16其他
2外科用葯
2.1清熱劑
2.2溫經理氣活血劑
3婦科用葯
3.1理血劑
3.2清熱劑
3.3扶正劑
4眼科用葯
4.1清熱劑
4.2扶正劑
5耳鼻喉科用葯
5.1耳病.
5.2鼻病
5.3咽喉病
6骨傷科用葯
6.1活血化瘀劑
6.2活血通絡劑
6.3補益肝腎劑
7皮膚科用葯
8民族葯
三、中葯飲片部分

㈣ 最新農村醫保葯品目錄

農村醫保能夠報銷甲乙類葯品。
基本醫療保險國家葯品目錄將葯品分為三類:
第一類甲類,可以全部進入醫保報銷范圍,按醫保比例報銷;
第二類乙類,用此類葯需個人先按一定的比例承擔部分費用後,剩餘部分進入醫保報銷范圍,按醫保比例報銷;
第三類丙類,這部分的葯是不報銷的,全部由個人承擔。
「甲類」葯品是臨床治療必需的,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葯品中價格較低的葯品;由國家統一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使用「甲類葯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乙類」葯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葯品中比「甲類」葯品價格略高;「乙類葯品」由國家制定,各省、市、區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葯習慣適當進行調整,但不能超過國家制定「乙類葯品」,總數的15%與醫保無關的費用即所謂的丙類費用全部由現金支付。
醫療保險目錄對於銷售的意義,是通過醫院促銷模式下來進行行銷。很多患者就醫是有醫療保險的,但不在醫療保險目錄上的品種不在報銷范圍內,需要自費解決。所以沒有進醫療保險目錄的品種在醫院的銷售會受到量的限制,而在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自然可以突破患者的心理瓶頸了。而且很多醫院也是公費醫院,對進葯有相關規定。是否為保險目錄就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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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

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
葯品費用支出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醫療保險是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建立起來的保障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險基金的總量有限,必須在維護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發揮基金的利用效率,對在基金支出中佔主要部分的葯品費用進行控制。採用制定葯品目錄的辦法控制葯品費用支出,是由中國目前醫葯管理體制的現狀決定的。中國上市的葯品數量大、品種多。截止1997年,中國葯品生產企業已達6391家,共生產4000多種西葯制劑,8000多種中成葯。由於葯品流通體制管理不健全,同一葯品在不同醫療機構之間、國產葯與進口葯之間價格差異較大,有些葯品的零售價格相差幾十倍。
在葯品市場管理中還存在著上市葯品的質量不一、治療性與一般保健性葯品混同管理等現象。基本醫療保險如果不根據葯品的性質、療效和價格,將參保人員的用葯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將出現浪費,收支難保平衡。
通過限定葯品的使用范圍,控制醫療保險葯品費用的支出,是絕大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辦法。中國公費、勞保醫療從建立初期就對用葯范圍有明確的限定。從1993年開始,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公費醫療用葯報銷范圍》,對控制公費醫療費用的支出,防止浪費,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之後,要繼續延用這一有效的管理方式。但自1996年《公費醫療用葯報銷范圍》頒布之後,一直沒有進行調整,部分品種老化過時,同時還存在報銷范圍不適應中國地區間經濟發展差異較大的現實國情等弊病。因此,需要在《公費醫療用葯報銷范圍》的基礎上,制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參考目前執行的公費、勞保醫療用葯范圍以及當地疾病譜和用葯習慣,對《國家葯品目錄》中的乙類葯品進行調整。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國家葯品目錄》和本省(區、市)調整公布的葯品目錄。對本省(區、市)葯品目錄中的乙類葯品,應根據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職工的經濟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給付辦法和標准;對國家和省(區、市)明確規定限制使用范圍的葯品,應分別作出限制適應症或醫療機構、醫師級別或科別的規定。對於經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制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充分徵求衛生、中醫葯、葯品監督等部門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後,制定限於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的醫院制劑目錄和給付比例,並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各級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嚴格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管理,保障職工的基本用葯需求,合理控制葯品費用支出。

㈥ 2019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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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財政補貼實施定額補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進行補貼,其中,2019年,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個人繳費40元。
(一)與民政部門全額資助對象身份重疊人員的繳費。2019年參保繳費,財政定補以外的差額部分40元/人/年由縣民政局代繳,個人不再繳費。鄉鎮應在城鄉居民醫保系統中標識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員身份。
(二)與衛計部門全額資助對象身份重疊人員的繳費。2019年參保繳費,由衛計部門全額代繳,個人不再繳費。鄉鎮應在城鄉居民醫保系統中標識為衛計及建檔立卡貧困人員身份,確保其享受建檔立卡貧困人員醫保傾斜政策。
(三)2018年11月30日國辦系統動態鎖定後,上述特殊人員若有變化的,由民政、衛計部門在2018年12月10日前下發相應變更名單,鄉鎮做相應調整和醫保系統標識。

㈦ 什麼是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

為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用葯,合理控制葯品費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0年5月25日正式頒布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該目錄是經過多次論證及專家咨詢小組對葯品進行分類並擬定備選目錄、組織全國一千多名遴選專家進行投票遴選等程序產生的。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遴選堅持了五項原則:
一.保證職工用葯安全有效的原則。凡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葯品必須是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或符合國家部頒標准,或正式進口的葯品。
二.保證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原則。凡納入目錄的葯品必須是治療性葯品,排除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一些葯品類別。
三.鼓勵和支持醫葯科技進步的原則,經臨床實踐證明,療效好,價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新葯盡量納入。
四.堅持新舊用葯辦法平穩過渡的原則。葯品目錄要體現近幾年職工用葯需求的變化,葯品遴選范圍按照進入多數省區市公費、勞保醫療報銷范圍為條件來確定。
五.堅持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的原則。在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過程中,始終做到尊重專家,尊重科學,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不同層次的臨床醫葯學專家進行葯品遴選,確保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科學性和廣泛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頒布規范了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的管理,同時發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保證了職工基本醫療的需求。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使用該目錄上的甲乙類葯和目錄之外的中葯飲片均可按各地規定的比例報銷。
本次頒布的目錄包括西葯、中成葯(含民族葯)和中葯飲片三個部分。其中西葯913個品種、中成葯575個品種,民族葯47個品種,中葯飲片則包括完全自費的飲片28種和l個類別(除雞內金外的各種動物臟器和胎、鞭、尾、筋、骨類),以及101種在單獨使用時自費的飲片。在西葯和中成葯中,分甲、乙兩類,甲類西葯327個,中成葯135個;乙類西葯586個,中成葯440個。甲類葯品由全國統一執行,各地不得變動;乙類葯品各省區市有15%的調整權。乙類葯品一般價格比甲類葯品高,個人支付費用的比例也高於甲類葯品,具體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制定。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

一、西葯部分
1抗微生物葯
1.1抗生素類抗感染葯
1.2合成抗菌葯
1.3其他
1.4抗分枝桿菌類葯
1.5抗真菌葯
1.6抗病毒葯

2抗寄生蟲病葯
2.1抗吸蟲病葯
2.2抗瘧葯
2.3驅腸蟲葯
2.4抗絲蟲病及抗黑熱病葯
2.5抗阿米巴病葯及抗滴蟲病葯

3解熱鎮痛及非甾體抗炎鎮痛葯
3.1解熱鎮痛及非甾體抗炎鎮痛葯
3.2抗痛風葯

4麻醉用葯
4.1全身麻醉葯
4.2局部麻醉葯
4.3鎮痛葯
4.4麻醉輔助葯

5維生素及礦物質缺乏症用葯

6營養治療葯

7激素及調節內分泌功能葯
7.1下丘腦垂體激素及其類似物
7.2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葯
7.3雄激素及同化激素類葯
7.4雌激素及孕激素類葯
7.5胰腺素及其他影響血糖葯
7.6甲狀腺激素及抗甲狀腺葯
7.7甲狀旁腺及鈣代謝調節葯
7.8其他

8調節免疫功能葯

9抗腫瘤葯
9.1烷化劑抗腫瘤葯
9.2抗代謝類抗腫瘤葯
9.3抗生素類抗腫瘤葯
9.4天然來源抗腫瘤葯
9.5激素類抗腫瘤葯
9.6其他
9.7抗腫瘤輔助葯

10抗變態反應葯

11神經系統用葯
11.1抗震顫麻痹葯
11.2抗重症肌無力葯
11.3抗癲癇葯
11.4腦血管病用葯
11.5中樞興奮葯
11.6鎮靜催眠葯
11.7其他

12治療精神障礙用葯
12.1抗精神病葯
12.2抗焦慮葯
12.3抗抑鬱葯
12.4抗躁狂葯

13呼吸系統用葯
13.1祛痰葯
13.2鎮咳葯
13.3平喘葯

14消化系統用葯
14.1抗酸葯及抗潰瘍病葯
14.2助消化葯
14.3胃腸解痙及胃動力葯
14.4瀉葯、止瀉葯
14.5肝、膽病輔助葯
14.6其他

15 循環系統用葯
15.1強心葯
15.2抗心律失常葯
15.3防治心絞痛葯
15.4抗高血壓病葯
15.5抗休克血管活性葯
15.6降血脂葯
15.7其他

16泌尿系統用葯
16.1利尿葯
16.2前列腺疾病用葯
16.3其他

17血液系統用葯
17.1止血葯
17.2抗凝血葯及溶栓葯
17.3血容量擴充劑
17.4抗貧血葯
17.5升白細胞葯
17.6抗血小板葯

18調節水、電解質及酸鹼平衡葯

19專科用葯
19.1皮膚科用葯
19.2眼科用葯
19.3耳鼻喉科用葯
19.4婦產科用葯
19.5解毒葯
19.6放射性同位素葯

20診斷用葯
20.1影像診斷用葯
20.2其他

21生物製品
二、中成葯部分
1內科用葯
1.1解表劑
1.2瀉下劑
1.3清熱劑
1.4溫里劑
1.5化痰、止咳、平喘劑
1.6開竅劑
1.7固澀劑
1.8扶正劑
1.9安神劑
1.10止血劑
1.11祛瘀劑
1.12理氣劑
1.13消導劑
1.14治風劑
1.15祛濕劑
1.16其他
2外科用葯
2.1清熱劑
2.2溫經理氣活血劑
3婦科用葯
3.1理血劑
3.2清熱劑
3.3扶正劑
4眼科用葯
4.1清熱劑
4.2扶正劑
5耳鼻喉科用葯
5.1耳病.
5.2鼻病
5.3咽喉病
6骨傷科用葯
6.1活血化瘀劑
6.2活血通絡劑
6.3補益肝腎劑
7皮膚科用葯
8民族葯
三、中葯飲片部分

㈧ 醫保目錄葯品有哪些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葯品目錄

西葯部分:
抗微生物葯 抗寄生蟲病葯 解熱鎮痛及非甾體抗炎鎮痛葯
麻醉用葯 維生素及礦物質缺乏症用葯 營養治療葯
激素及調節內分泌功能葯 調節免疫功能葯 抗腫瘤葯
抗變態反應葯 神經系統用葯 治療精神障礙用葯
呼吸系統用葯 消化系統用葯 循環系統用葯
泌尿系統用葯 血液系統用葯 調節、水電解質及酸鹼平衡葯
專科用葯 診斷用葯物 生物製品

中成葯部分:
西葯部分
抗微生物葯 抗寄生蟲病葯 解熱鎮痛及非甾體抗炎鎮痛葯
麻醉用葯 維生素及礦物質缺乏症用葯 營養治療葯
激素及調節內分泌功能葯 調節免疫功能葯 抗腫瘤葯
抗變態反應葯 神經系統用葯 治療精神障礙用葯
呼吸系統用葯 消化系統用葯 循環系統用葯
泌尿系統用葯 血液系統用葯 調節、水電解質及酸鹼平衡葯
專科用葯 診斷用葯物 生物製品
中成葯部分
內科用葯 外科用葯 婦科用葯
眼科用葯 耳鼻喉科用葯 骨傷科用葯
皮膚科用葯 民族葯

三、中葯飲片部分
1、單味或復方均不支付費用的中葯飲片及葯材

白糖參、朝鮮紅參、玳瑁、冬蟲夏草、蜂蜜、蛤蚧、狗寶、海龍、海馬、紅參、猴棗、琥珀、靈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馬寶、瑪瑙、牛黃、珊瑚、麝香、西紅花、西洋參、血竭、燕窩、野山參、移山參、珍珠(粉)、紫河車

各種動物臟器(雞內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2、單味使用不予支付費用的中葯飲片及葯材

阿膠、阿膠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鱉甲、鱉甲膠、薄荷、萊菔子、陳皮、赤小豆、川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葉、當歸、黨參、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龜甲、龜甲膠、廣藿香、何首烏、荷葉、黑芝麻、紅花、胡椒、花椒、黃芥子、黃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薑、乾薑)、金錢白花蛇、金銀花、桔紅、菊花、菊苣、決明子、昆布、蓮子、靈芝、蘆薈、鹿角膠、綠豆、羅漢果、龍眼肉、馬齒莧、麥芽、牡蠣、木瓜、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蘄蛇、芡實、青果、全蠍、肉蓯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葉、沙棘、砂仁、山葯、生曬參、石斛、酸棗仁、天麻、甜杏仁、烏梅、烏梢蛇、鮮白茅根、鮮蘆根、香薷、香櫞、小茴香、薤白、飴糖、益智、薏苡仁、罌粟殼、余甘子、魚腥草、玉竹、郁李仁、棗(大棗、酸棗、黑棗)、梔子、紫蘇。

注:本目錄所列葯品均包括生葯及炮製後的葯材及飲片。

醫保目錄分國家、地方醫保目錄,每個省進入目錄定價的規則不太一樣。地方目錄的葯當然執行地方目錄價格,但地方目錄也是參照國家目錄根據地方實際經審批確定的。

㈨ 職工醫保報銷葯品目錄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葯品報銷目錄是根據國家規定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包括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給予支付。
1.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進行管理。納入《葯品目錄》的葯品,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夠保證的葯品,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現行版)收載的葯品;(2)符合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標準的葯品;(3)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正式進口的葯品。
2.以下葯品不能納入基本醫保用葯范圍:(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葯品;(2)部分可以入葯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干(水)果類;(3)用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泡製的各類酒制劑;(4)各類葯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5)血液製品、蛋白類製品(特殊適應症與急救、搶救除外);(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葯品。
3.《葯品目錄》分「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甲類目錄」的葯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葯品中價格低的葯品,「甲類目錄」由國家統一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乙類目錄」的葯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葯品中比「甲類目錄」葯品價格略高的葯品,「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統籌地區可適當進行調整,增加和減少的品種數之和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乙類目錄」葯品總數的15%。
4.《葯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葯品目錄》也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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